19岁男子无证驾驶致1死6伤:该男子涉嫌什么犯罪? 19岁男子无证驾驶致1死6伤!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警情通报:2026年3月13日19时52分许,我市金牛大道营门口路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接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联动相关部门开展救援救治工作。 经初步调查,曹某(男,19岁)驾驶小型轿车行至金牛大道营门口路与一环路交叉口时,曹某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先后与横过道路的2辆三轮摩托车及行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不同程度受伤。伤者已送医救治,均无生命危险。成都致1死6伤19岁男子无证19岁男子无证驾驶致1死6伤北京刑事律师律师来帮忙 1. 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曹某至少可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前述案件中,曹某无证驾驶,并且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已经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满足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 其次,要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求发生重大事故,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即可入罪。 在前述案件中,曹某无证驾驶且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其大概率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并且,本次事故已经造成1人死亡,已经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 2. 或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曹某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强调的是行为要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相类似的危险性。 换而言之,这种危险方法在客观上要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内在危险,在程度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在前述案件中,若是曹某在驾驶过程中,严重超速,且事发地点车流量大、人流量密集等,则可认定曹某的行为具有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内在危险性。 若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也需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曹某已致一人死亡,若构成本罪,则需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 总的来说,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要开车上路,务必遵守交通规则,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用户71xxx51
车主惨了
浩子 回复 03-14 21:39
车主惨什么?租车行租给他有驾照的女友的,肯定有告知免责协议,惨的是他女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