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一女老师值班时,突然发病晕倒,送到医院做了开颅手术,人其实已经不行了,

红楼背疏影 2026-03-14 13:52:23

广西贵港,一女老师值班时,突然发病晕倒,送到医院做了开颅手术,人其实已经不行了,但是家属坚持抢救,最后只能用药物和机器维持生命,74小时后,女子还是抢救无效死亡。申请工伤保险赔偿时,却因抢救时间过长被拒,家属直接告到法院,判决结果让人意难平,律师:建议修改法律标准!   事情发生在2025年5月30日中午。   当天,韦某在学校值班,后来被人发现倒在卫生间里,已经失去意识。   同事马上拨打急救电话,把人送到医院。   医院接诊后很快判断情况危急,检查结果指向严重脑出血,出血部位在左侧丘脑一带,还波及脑室。   当天,医生就给她做了开颅清除血肿和引流手术。   手术做完,人并没有清醒过来。   后面的几次查房记录,都在往一个不太好的方向发展。   5月31日上午,医生观察到她瞳孔散大固定,没有自主呼吸。   6月1日和6月2日,病情记录依旧没有明显转机,主要靠呼吸机辅助,加上大量药物维持生命体征。   医生持续向家属说明风险,病情随时可能进一步恶化,脑干功能衰竭后,出现血压下降、心跳停止的可能性很高。   家属没有放弃。   在重症监护室外,家里人选择继续抢救,只想把那一点点希望再留久一点。   一直到6月2日下午,情况还是到了最坏的一步。   当天下午3点15分左右,韦某出现心跳骤停。   经过抢救,到下午3点45分,医院确认临床死亡,并出具了相应医学证明。   从发病到死亡,合计74小时。   学校随后为她申请工伤认定。   按很多人的直觉,这件事发生在值班期间,人又是在工作场所出事,后续治疗也一直没有中断,申请工伤看起来并不突兀。   问题卡在一个很多人平时不会注意的时间门槛上。   现行规定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以视同工伤。   韦某虽然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这一点,临床死亡时间却落在48小时之外。   人社部门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决定。   家属不认可这个结果。   他们提出的核心观点很明确,韦某在发病后不到24小时,实际上已经出现脑干功能严重受损,后面两天只是依靠机器和药物维持,按实质状态看,生命已经无法逆转,不该只盯着最后的心跳停止时间。   围绕这个问题,官司一路打到了二审。   法院审理时,重点还是落在证据上。   医院病程记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都把死亡时间明确写在6月2日下午。   从司法认定角度看,死亡时间属于专业判断事项,法院通常要尊重医疗机构结论。   家属提出的脑死亡说法,还缺少足以单独支撑认定的医疗证据。   尤其是6月2日上午的查房记录里,生命体征仍然存在,这也让家属关于48小时内已经死亡的主张难以成立。   一审没有支持家属请求。   家属继续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这起案子引起关注,不只是由于一位老师倒在岗位上,更在于它碰到了一个很现实的难题。   从法律执行看,48小时是一条清晰边界,便于认定,也有利于统一尺度。   从家属处境看,人还在重症监护室里,心跳还在监测仪上显示,几乎没人会主动在那个时刻去算一笔待遇账。   很多法律人士也提到,这类案件最让人难受的地方,是抢救和认定之间容易形成一种拧巴局面。   继续救,人可能救不回来,认定也可能落空。   不继续救,家属心理上又很难过得去。   这也是脑死亡标准屡屡被提起的原因。   现代医学里,脑死亡早就不是陌生概念,它指向的是全脑功能不可逆丧失。   问题在于,脑死亡要进入具体法律适用,不能只靠家属感受,也不能靠模糊判断,往往需要严格程序、专业资质和明确标准。   放到工伤认定里,难点更明显。   一边是规则要稳定,一边是个案里的人情和医疗现实。   这些年,围绕48小时的争议并不止这一件。   有的案件里,法院对抢救过程、转院时间、脑死亡证据作了更细处理,结论也会不同。   大多数情形下,裁判还是更倾向按临床死亡时间来计算。   说到底,这件事最让普通人记住的,不是法条写了哪几个字,而是那74个小时里,家属一直守着一个也许已经非常渺茫的希望。   人躺在病床上,机器还在运转,谁也很难轻易说出停下这两个字。   案子已经判完了,结果没有改变。   留给外界的提醒却很直接。   工作中的突发重病,后续认定往往看证据,也看时间点。   对家属来说,治疗期间尽量保存完整病历、查房记录、抢救经过和岗位材料,真到了要维权的时候,这些东西比情绪更有分量。   对普通上班的人来说,身体发出的信号,也别总拖着不当回事。   有些风险一旦发生,后面面对的就不只是抢救,还有漫长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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