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一女子去上班途中惨遭车祸不幸离世,后家属拿着保单去申请50万意外险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无情驳回,理由竟是女子没有死在工作地点,所以不算因公往返。家属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的判决大快人心! 据悉,女子朱某是一名普通的城市绿化养护工人,每天天不亮就起床赶去工地,这份工作是她的唯一收入来源。 2024年4月份,公司给工人买了团体意外险,如意外离世可获赔50万元。 同年11月29日早上6点45分,天还未完全亮透,朱某顶着寒风骑电动三轮车往工地赶去。 在经过交叉路口时,不慎与一辆车发生激烈碰撞,朱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朱某与对方司机的过错责任各一半。 意外发生后,朱某的家属则拿着理赔材料去申请理赔,可等来的却是一张冷冰冰的拒赔通知书。 期间,朱某的家属多次到保险公司讨要说法,但直到2025年9月份,保险公司才解释了拒赔的原因。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经保险人同意因公往返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途中遭受意外,保险人需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被保险人从事与工程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期间、在与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域外期间,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朱某发生意外的地点并不是在施工现场,也没有经过领导明确同意前往施工现场,所以不符合理赔的条件。 保险公司的解释让朱某的家属无法接受,朱某明明是去上班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凭什么不能算是因公往返? 在多次协商均无果后,朱某的家属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想要讨个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交警认定朱某与对方司机是同等责任,这说明朱某的情况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 其中“上下班途中”,包括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的合理路线。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上下班途中”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因公往返”,“因公往返”必须经过领导同意。 对于保险公司的辩解,感觉就是在咬文嚼字,无理取闹。 如果每个员工往返施工现场都需要领导同意,那领导得忙得不可开交,明显就是不合理的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与因公往返途中,应该是相同的意思,可保险公司却将其曲解,这是保险公司的问题。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因公往返不属于上下班途中,那请解释一下因公往返的具体含义。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既然保险公司不认可因公往返等同于上下班途中,那就应当由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向朱某和投保公司进行了明确解释。 然而法院调查后,并未发现保险公司有明确解释的证据。 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应当按照有利于朱某的解释来理解“因公往返”。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朱某家属50万元。 最后,这场官司的胜利,给所有的打工者守住了底线。正义可能会晚来,但绝不会缺席。同时也提醒各大保险公司,只有守住良心,扛起自己的责任,才能走得长远。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注:图片源自网络,非本案当事人,仅做配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