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男子给一姓“付”的人结一笔13.6万的货款,结果转账时,他把钱误转给了列表里另一个同姓的人,万万没想到,这人刚好拖欠银行贷款,钱刚一打进他账户,就被银行划走了11万多,等于男子用自己的钱还了别人的贷。要钱无果后,男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还钱,且银行应该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银行没有责任,只判付某返还13.6万元,男子不服,认为付某本身就是老赖,指望他还钱,那得等到猴年马月?他提起上诉,结局太意外! 去年7月30号这天,刘某急着给生意伙伴付某乙结一笔13.6万元的货款。 他掏出手机,打开银行APP,手指飞快地在联系人里找名字。 也是赶巧了,他要找的“付某乙”和一个旧相识“付某”的名字在列表里挨得极近,刘某眼一花,手一滑,钱就这么转出去了。 直到看见转账成功的提示,刘某心里还在盘算着生意经,压根没意识到这钱进了别人的口袋。 可这钱刚进付某的账户,就被银行给截胡了。 原来,这个付某早就欠了某银行支行的一屁股债,到了期也没还。 银行系统盯着呢,这边钱刚落地,那边系统自动一勾,11万多块钱瞬间被划走抵债了。 付某这时候估计也是懵的。看着账户里突然多出来的钱,还没来得及高兴,就发现这笔钱只是在他账上短暂停留了一会,甚至连过手都没捂热,就替他还了债。 但对他来说,这确实是实打实的好处,因为欠银行的钱少了。 这简直是天上掉馅饼的好事。 可刘某这边就不好过了。他发现转错账时,汗都下来了。 他赶紧联系付某,对方却无辜表示:钱被银行划走了,我也没钱还你。 刘某只能找银行,银行更干脆,说我们按合同扣款的,账户里有钱我们就扣,钱怎么来的与我们无关。 刘某走投无路之下,一纸诉状把付某和银行都告上了法庭。 他在法庭上那是一肚子苦水,说我失误转错钱,付某白捡了便宜还了债,银行把钱扣了,结果就我一个人倒霉?这不公平!银行必须跟付某一起赔我钱! 一审法院认为,付某是不当得利,得还钱。银行是依规办事,没责任。 理由是:虽然钱被银行划走了,但从法律上讲,是付某欠银行的钱少了,付某实实在在受益了。 而银行扣的是债务人付某的钱,合情合理,银行自己并没有多拿一分钱,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后法院一审判付某全额返还刘某13.6万元。 刘某一看这感觉结果,心都凉了半截。 付某本来就欠一屁股债,是个老赖,让他还13万多?他得等到猴年马月去? 刘某觉得这判决就是张法律白条,根本执行不到钱。 不行,银行必须负责!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刘某认为,付某没偿还能力,银行如果不承担连带责任,我这钱就打水漂了,这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二审法院在中院开庭审理。 法官认为,这13.6万元,确实是因为刘某的操作失误进了付某的口袋。哪怕这钱瞬间被银行划走,那也是付某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跟刘某没关系。 法官的逻辑很硬核:第一,付某因为这笔转款,债务减少了,这就是“不当得利”,所以付某必须赔。 第二,银行扣款是依据合同,且扣的是付某的钱,银行没占刘某便宜,所以银行不用赔。 今年3月3号,二审结果下来了: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刘某这下真是忧心忡忡了…虽然法律上他赢了,但能不能从付某兜里把这13.6万元掏出来,还得看执行局的本事。 那这个判决有问题吗?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付某因刘某误转账款导致其欠银行的债务被清偿,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虽然钱被银行扣划,但实质是付某的债务减少,构成了法律上的“获利”。 因此,付某应向刘某承担返还责任。 银行依据合同扣划欠款,具有合法根据,从法律角度看,确实不构成不当得利。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