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差点被诬陷?江苏泰州,一男子开着无牌三轮车撞倒外卖员后直接跑了,两名外卖员看

洋仔说法 2026-03-07 15:47:37

好人差点被诬陷?江苏泰州,一男子开着无牌三轮车撞倒外卖员后直接跑了,两名外卖员看不过去,骑车就追。结果男子慌不择路,违规拐弯时自己翻车摔成九级伤残。事后,男子把俩外卖员连同保险公司告了,索赔10万。法庭上,一名外卖员坚持是见义勇为,一名外卖员坚持是正当维权,拒绝赔偿。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王某是个开三轮车的,但开的是一辆无牌的电动三轮车。   这天,他开着车在路上走,不知道是走神了还是怎么的,一下子撞上了一位正常骑电动两轮车的外卖员李某某。   这一下撞得不轻,李某某连人带车摔在了地上。   按正常人的思维,撞了人,第一反应应该是停车,看看人伤得怎么样,该报警报警,该叫救护车叫救护车。   但王某没有,他回头看了一眼,油门一拧,跑了。   这时候,另一位外卖员张某某正好路过,他亲眼目睹了王某撞人然后逃跑的全过程。   张某某是个热心肠,脑子里第一个念头就是:这哪儿行?撞了人想跑?得把他拦下来!   于是,他二话没说,骑着车就追了上去,一边追还一边喊,让王某停下。   倒在地上的李某某,缓过劲儿来之后,也挣扎着爬起来,忍着疼,骑上车跟着张某某一起去追那个肇事者。   这一下,街头上演了一出外卖员追击肇事者的场景。   王某在前面跑,张某某和李某某在后面追。   王某心里也慌,毕竟自己撞了人,车还是无牌的,这要是被追上,麻烦就大了。   为了甩掉后面的人,他脑子一热,做出了一个非常危险的决定,在没打转向灯、也没观察路况的情况下,猛地从非机动车道向左拐,想冲进机动车道,企图利用机动车道的速度优势逃跑。   可就是这一下,出事了。   他拐弯太急,速度又快,电动三轮车的稳定性本来就不太好,结果在变道的过程中,车辆发生了侧翻。   王某重重地摔在了地上,动弹不得。   后面追赶的张某某和李某某一看这情况,也顾不上追了,赶紧停下来。   他们看到王某摔得不轻,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且在现场保护起来,等待交警和医生的到来。   后来,王某被送到医院,一检查,右股骨颈骨折。   经过司法鉴定,这个伤构成了九级伤残。   接下来,交警介入了,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成了两部分:   第一部分,就是王某撞倒李某某那次事故。毫无疑问,王某肇事逃逸,负全部责任。   第二部分,是王某自己侧翻受伤的这次事故。交警认为,在这起单方事故中,王某、追赶他的张某某、还有李某某,三个人都有一定责任,所以认定他们负同等责任。   王某伤好之后,想的不是自己当初不该跑,而是觉得自己摔伤了,得有人来“买单”。   于是,王某一纸诉状,把张某某、李某某,以及他们俩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加起来总共10万多块钱。   案子到了法院,法官并没有简单地拿着那份“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书,就直接判张某某和李某某各赔三分之一。   有人说,交警都判三人“同等责任”,这说明,三个人都在路上,确实都有一定过错,两个外卖员理应担责。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法院指出,张某的追赶行为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李某的追赶是为了维护自己被侵害的权益,属于“自力救济”。   二人主观上既无伤害王某的故意,客观上也无违法驾驶等过失行为。   法院认为,既然张某和李某没有过错,那么就不满足承担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   相反,王某撞人后逃逸、违规变道,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进一步指出,就本案而言,王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完全的、根本性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减轻侵权人责任”的问题,而是侵权责任根本不成立。   此外,法院承认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一份具有证明力的重要证据。   但法院同时指出,该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从行政管理角度对交通参与者违章行为的划分。   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法院不能机械地照搬认定书上的“同等责任”比例来判案,而必须重新审查各方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基于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王某不仅一分钱赔偿拿不到,还要自己承担全部的诉讼费和鉴定费。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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