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算了!重庆,女子和前夫离婚23年后,心里还有怨气,便赌对方会得癌症。于是,

🌙失算了!重庆,女子和前夫离婚23年后,心里还有怨气,便赌对方会得癌症。于是,她悄悄给前夫买了一份老年防癌保险,指定受益人是自己,还连续缴纳了9年保费,每年5000元。但天不遂她的愿,前夫身体健康,没有任何患病的迹象,女子怕这笔钱打了水漂,干脆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保费。这番操作,让保险公司彻底傻眼。 1992年,黄女士和张先生在这一年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二十多年里,两人几乎没有交集,各自过着平静的生活。 谁也不会想到,这份早已翻篇的婚姻,会在2015年以一种意想不到的方式重新纠缠在一起。这一年,黄女士找到富德人寿的业务员,提出要给张先生买一份老年防癌疾病保险,她的诉求很明确,每年保费5000元,受益人只写自己的名字。 填写投保资料时,业务员询问黄女士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她毫不犹豫地在栏目里填了“妻子”。这个身份的虚构,成了整个案件最关键的伏笔。 要知道,人身保险的投保有个核心原则,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认可的保险利益,配偶属于法定的保险利益范畴,而离婚23年的前任,显然不在这个范围内。黄女士的这个举动,不仅隐瞒了真实关系,也为9年后的诉讼埋下了隐患。 从2015年到2023年,整整9年时间,黄女士按时缴纳保费,从未间断。9年下来,她一共投入了45000元。 她之所以坚持这么久,核心的想法就是赌张先生会患上癌症,一旦理赔条件达成,作为唯一受益人的她,就能拿到一笔可观的保险金。可现实却和她的预期完全相反,张先生的身体状况一直很好,每年的体检都没有异常,丝毫没有患上癌症的迹象。 2023年,黄女士的心态发生了转变。看着投入的钱越来越多,而理赔的希望愈发渺茫,她开始担心这笔钱最终会打了水漂。按照常规的退保规则,消费型的防癌保险超过犹豫期后,退保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9年的保单现金价值远低于已交保费。 思来想去,黄女士做出了一个让所有人都意外的决定,她主动将富德人寿告上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主张这份保险合同无效,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45000元保费。 保险公司接到起诉状时,第一反应是难以置信。他们拿出了当年的投保档案和电话回访录音,录音里业务员询问黄女士是否为爱人投保,她没有任何否认。 保险公司认为,是黄女士故意隐瞒离婚事实,虚构夫妻关系投保,现在却反过来主张合同无效,这个责任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他们在法庭上明确辩称,保险利益的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人,黄女士的过错是导致合同可能无效的根本原因。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人物的出现,彻底扭转了局面。这位关键人物就是张先生本人,他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第一次知道自己被前妻偷偷投保了一份防癌险。 张先生在法庭上明确表示,他对这份保险完全不知情,保单上的被保险人签名也不是他本人所签,他更不会同意前妻以这样的方式为自己投保。这个表态,直接否定了保险公司主张的“被保险人知情同意”的可能性。 法院审理时,重点核查了两个核心问题。一是黄女士与张先生是否存在保险利益,二是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核保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黄女士投保时与张先生已离婚23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也没有其他合法的保险利益。 同时,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负有核实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提供了电话回访录音,但这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先生本人同意投保,也无法证实保单上的签名是张先生亲笔所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核保义务,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费。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这份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富德人寿在扣除已产生的佣金后,返还黄女士43500元保费。对于黄女士提出的资金占用损失,法院认为她在投保时存在过错,因此不予支持。 如今,这笔43500元的保费已经返还到黄女士手中,案件尘埃落定。但整个事件留下的疑问,却远远没有结束。黄女士9年的坚持,到底是源于离婚多年的怨气,还是抱着侥幸的投机心理? 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的疏漏,又该如何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你觉得法院的这个判决合理吗?如果是你,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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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17:36

即便这个前夫患了重病,前妻理赔也拿不到钱啊,无效保单。。

史气沉沉讲国际军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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