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感觉这个建议很有人性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提出:家暴情形下,不应该适用离婚冷静期。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按照现在的《民法典》,30天离婚冷静期适用于所有协议离婚的情况。 什么意思? 就是说,哪怕你被老公打得浑身是伤,好不容易让他同意离婚了,两人一起去了民政局,也得等30天。30天后再去领证,这婚才能算离完。 这30天里会发生什么? 他可能反悔,说不离了。 他可能威胁你,敢离试试看。 他可能继续动手,反正还没离,还是“家务事”。 有网友说得好:“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你还让受害者冷静30天,是等着被打死吗?” 方燕代表也指出,现在家暴受害者为了绕开冷静期,往往只能选择诉讼离婚。但诉讼离婚要立案、举证、审理,流程繁琐、耗时久。 说白了,就是让受害者硬生生多扛一道坎。 所以她建议:修改《民法典》,对家暴情形做例外处理。民政部门可以先搞试点,明确啥证据算数,打通各部门数据,让受害者能快速认定、快速离婚。 评论区已经吵翻了: “支持!冷静期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家暴是冲动吗?那是犯罪!” “我朋友就是,好不容易谈好协议离婚,冷静期里男方又反悔,还堵门打她”。 “建议加上:有家暴记录的,离婚不受冷静期限制”。 说真的,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好的,防止小两口一时冲动把婚离了。 但家暴不是“冲动”,是伤害。 让受害者在危险里多待30天,这不是冷静,这是煎熬。 大家觉得家暴情形该不该适用离婚冷静期? (文章素材来自中国新闻周刊,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