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男子与朋友相约去吃宵夜,期间喝了不少酒,之后又去了KTV唱歌喝酒。当晚二人去酒店开了房,可谁知男子睡觉过程中突然从床上滚了下去,朋友发现男子嘴角有血,吓得立即叫了救护车。后男子被送到医院抢救,但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导致抢救无效死亡。男子的家属认为,都是朋友未提醒男子少喝酒造成的,所以要求朋友承担40万元的赔偿。但朋友辩解称二人之间并无劝酒,就是正常社交,不该赔偿。 事情的经过其实很清楚,一开始是路某主动邀约霍某,11月7号他就提前订好了酒店房间,还把订单发给了霍某,当时霍某说约不到其他人的话不玩也可以,但路某还是坚持要聚,后来两人还续了一天房。 到了11月8号下班后,两人先去吃了宵夜,之后又去KTV唱歌,期间路某喝了两瓶啤酒,这些都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 凌晨的时候,两人一起回到了之前订好的酒店房间休息,可到了3点多,霍某突然被惊醒,发现路某从床上滚了下来,嘴角还流着血,喊他也没有反应。 霍某当时肯定吓得不轻,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之后还跟着救护车把路某送到了长沙市中心医院抢救,甚至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但让人痛心的是,路某最终还是没能抢救过来,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心跳呼吸骤停,心源性可能性大,年仅36岁的生命就这么没了,留下了年迈的双亲和两岁的孩子,换谁看了都觉得可惜。 可接下来的事情就变了味,路某的家属认为,霍某作为一起喝酒的朋友,没有提醒路某少喝酒,也没尽到照顾义务,所以要求霍某赔偿40多万。 但霍某觉得委屈,他说两人就是正常社交,根本没有劝酒、灌酒的行为,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纠纷最后闹到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结果其实一点都不意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 我坚决认为霍某不该赔偿,首先得说清楚,成年人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路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主动组织聚会、预订房间,还自愿喝酒,他应该知道喝酒后可能会有风险,也该对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有判断。 家属说路某身体很好,没有心脑血管疾病,但这不能成为把责任推给别人的理由,身体好不等于喝酒就不会出意外,更何况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的,和喝酒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再说说霍某有没有过错,法律上讲承担侵权责任得有过错才行,可从案件证据来看,霍某根本没有过错。聚会是路某主动发起的,全程没有任何强迫劝酒、灌酒的行为,这是家属也没能拿出相反证据的。 而且霍某已经尽到了朋友该尽的义务,在KTV的时候,路某去大堂休息了一个多小时,霍某三次从包房出来询问他身体是不是不舒服,要不要就医,这些行为都符合常理,也能看出他很关心路某的状况。 从监控视频来看,路某离开KTV去酒店的时候,走路很稳,不需要人搀扶,神志是清醒的,能自己支配行为,说明当时他并没有喝到失控的地步。 事发后霍某的处理也没任何问题,发现情况不对马上报警、叫救护车,还送医垫付费用,已经做到了及时救助,换成任何人,在那种情况下恐怕也只能做这些了。 朋友之间一起喝酒,确实有相互照顾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不是无限的,不能说只要一起喝酒,对方出了意外就必须赔偿。 这种义务是提醒、照顾的义务,不是像保姆一样全程监护的义务,霍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凭什么要赔偿?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序良俗。《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霍某没有任何过错,路某的死亡与霍某的行为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家属也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霍某有过错,所以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必然的结果。 这种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纠纷其实不少,但核心原则都是一样的,就是看同饮者是否有过错。没有过错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如果不管有没有过错,只要一起喝酒出了意外就要求赔偿,那以后谁还敢正常社交?朋友之间的信任和情谊也就无从谈起了。 我们应该从这个悲剧中吸取教训,喝酒要适量,要对自己的身体负责,不要过量饮酒,更不要强迫别人饮酒。同时,也要正确看待这种纠纷,不能把责任随意推给他人,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实。 朋友之间相处,要互相关心、互相照顾,但这种关心和照顾是建立在平等和合理的基础上,不是无底线的责任承担。 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也希望大家能理性看待类似的纠纷,不要让悲痛冲昏了头脑,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我乐哈哈
“期间喝了两瓶啤酒,这些都是双方认可的事实……”人都没了,双方是哪双方?[捂脸哭]倒了的人爬起来回了句“我的确喝了”然后又倒下去?[捂脸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