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王女士为孩子上学,摇中拱墅区某楼盘叠墅,总价1478万,付5万定金后,

芹姐说法 2026-02-27 06:59:11

浙江杭州,王女士为孩子上学,摇中拱墅区某楼盘叠墅,总价1478万,付5万定金后,销售却告知,想办贷款得额外买146万地下室、两个49万车位,还有169万加装包,杂七杂八超400万。王女士不想要这些,打算全款买遭开发商拒绝,还被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没收5万定金。王女士联系销售、开发商代理律师都没结果,房管局已介入调查,开发商称已走司法程序,王女士不认可。 王女士就想让孩子上个好学校,为了这个目标,她整整摇了两年号。每个月盯着摇号通知,生怕错过,夜里都要反复确认报名信息,就怕出一点差错。 2025年4月20,她查到自己中了,拱墅区的叠墅,还是她早就看中的五楼和六楼,总价1478万。 那一刻,所有的辛苦都觉得值了,她没多想,按售楼处的要求,当场付了5万定金。 付完钱,她还跟家里人报喜,说孩子上学的事稳了,以后不用再折腾了。 谁能料到,惊喜变惊吓,来得这么快。 刚走出售楼处没几步,销售就追了上来,语气比之前冷淡多了。 说想办贷款,不能只买房子,得额外加一堆东西,不然银行不给批。 王女士当时就愣了,追问之下才知道,所谓的额外东西,水分大得离谱。 一个地下室,说是地下室,其实就是个消防楼梯改造的,要146万。 车位得买两个,一个49万,两个就是98万,她连车都不会开,买两个车位放着吃灰吗? 还有个加装包,要169万,里面就一个沙发40万,一台冰箱20万,剩下的东西也都是虚高定价,根本不值这个钱。 算下来,这些杂七杂八的加起来,居然超过400万。 王女士越听越心凉,她跟销售商量,能不能不买这些附加的。 销售态度硬得很,直接说不行,不买这些,贷款就批不下来,房子也别想拿到手。 她不甘心,又去问了几家合作的银行,银行的人私下跟她说,不是批不了贷款,是开发商那边有要求,不买附加品就不给配合办手续。 没办法,王女士说那就全款买,不贷款了,这样总不用买那些没用的了吧。 没想到,开发商居然直接拒绝了。 更过分的是,没过几天,王女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开发商居然把她告了,还要没收她付的5万定金。 理由是她违约,不配合办理购房相关手续。 王女士急得团团转,先找当时对接的销售,销售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就说自己做不了主。 她又联系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律师也只是敷衍,说一切按司法程序来,没什么好谈的。 走投无路之下,她只能向房管局投诉。 房管局很快就介入调查了,毕竟这种捆绑销售的行为,在杭州不是第一次被查,之前余杭就有楼盘因为天价车位捆绑销售被叫停网签。 可开发商那边一点都不慌,还放话出来,说已经走了司法程序,不管房管局怎么查,他们都要追究王女士的违约责任。 王女士当然不认可,她没违约,是开发商故意设置门槛,逼着她买不需要的东西,现在反而倒打一耙。 开发商这种捆绑销售合法吗?凭什么王女士没违约,还要被起诉,5万定金真的要被没收吗? 据《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就是买不买附加品,得王女士自己愿意,开发商不能逼着她买,这种捆绑销售,本质就是强买强卖,明显违反了自愿原则,本身就是违法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开发商不得通过强制捆绑的方式限制购房者的选择权。 王女士付定金,是为了购买1478万的叠墅,不是为了买那些附加品,开发商以不买附加品就不办贷款、拒绝全款为由,逼迫王女士,已经违反了这两条法律。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一方在磋商订立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合同,对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要注意,是违背诚信原则的一方,才要承担定金罚则。 本案里,违背诚信的是开发商,不是王女士。 王女士愿意全款买房,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是开发商设置不合理门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所以开发商不仅不能没收定金,还得返还王女士这5万定金。 杭州市房管局早就有规定,禁止开发商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违背买受人意愿迫使买受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之前就有楼盘因为这种行为被暂停网签、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开发商捆绑销售违法,却倒打一耙起诉购房者,企图没收定金。 王女士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反而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或者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目前,房管局还在调查中,案件也还在司法程序里,暂时没有判决结果。 大家评评理,开发商这种套路是不是太过分了?明明自己违法,还敢起诉购房者,要是你碰到这种事,会选择妥协买附加品,还是坚决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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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冰蓝

冰蓝

1
2026-02-27 13:03

不坑穷人

挪威56789

挪威56789

2026-02-27 17:19

开发商就这样薅羊毛

芹姐说法

芹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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