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女子离婚后,考虑到前夫上下班和接送孩子方便,把她名下的车留在前夫家。前

辨案析历 2026-02-26 17:08:36

河南郑州,女子离婚后,考虑到前夫上下班和接送孩子方便,把她名下的车留在前夫家。前夫也写下欠条,约定两个半月后归还,并承诺借车期间的不会发生事故和违章。可谁知,借车到期后,前夫一个劲的推拖,直到车被人开走,女子才知道车辆被前夫偷偷抵押了。女子担心:车辆保险已经到期,而且没有过户,万一发生什么事故,她岂不是要躺着中枪,承担责连带责任? 2025年5月,新女士和前夫许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最终办理了离婚手续。 因为新女士是净身出户,她名下就只剩下一辆私家车,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 离婚之后,新女士考虑到前夫平日里要上下班,还要接送两个孩子,来回出行不太方便,心软之下便把自己名下的这辆车,暂时放在前夫家的院子里,让他日常使用。 当时新女士心里也没多想,只觉得毕竟两人还有孩子,互相帮衬一下也没什么,车子放在自己这里也是放着,不如让前夫用着方便。 到了2025年8月,车子一直由前夫许某使用,两人还专门约定了还车时间,许某也写下了欠条,拍照发给了新女士。 欠条上写得明明白白,车辆借用期间的安全、事故、违章,全都由许某一人负责,并且承诺两个半月后,也就是10月份准时把车归还给新女士。 新女士看着欠条,心里也踏实了不少,觉得前夫就算不念旧情,也会遵守约定,更何况欠条写得清清楚楚,不会出什么岔子。 万万没想到的是,到了约定的10月份,前夫许某却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脱还车。 新女士每次联系他,对方都是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嘴上一直承诺会还车,可始终没有实际行动。 新女士心里渐渐开始犯嘀咕,但因为两人还有两个孩子,她一直忍着没有撕破脸。 直到有一天,新女士突然得知,她的车被陌生人直接开走了,这时候她才如遭雷击,得知了一个让她又气又怕的真相:前夫许某竟然在没有车辆登记证书,也就是没有大本的情况下,偷偷把她的车抵押给了第三方。 新女士怎么也想不通,她好心好意帮前夫,换来的却是这样的结果。 更让她焦虑的是,这辆车至今还登记在自己名下,没有办理过户,而且车辆的保险也已经到期了。 新女士因为这辆车愁的睡不着觉,车子不在自己手里,万一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现其他违法违规的事情,作为车主,她岂不是要无辜承担连带责任,到时候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 新女士现在没别的要求都,只想要回属于自己的车,哪怕车子已经被折腾得破旧不堪,也必须还回来。 她心里始终疑惑,没有车辆大本,根本不具备抵押的条件,前夫到底是怎么把车抵押出去的?明明写下了欠条,承诺了还车时间,前夫又为什么一再违约,拒不履行约定? 为了弄清楚情况,新女士只能求助记者。 记者联系上了新女士的前夫许某,可对方的态度十分冷漠,不仅没有给出任何解释,还直接让记者去联系收车方,丢下一句“该起诉起诉,该报警报警”,便不再理会。 面对前夫这样的态度,新女士心里又凉又无奈。 念在两人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不想把关系闹得太僵,她决定再给前夫一段缓冲的时间,希望对方能主动解决问题,把车归还回来。 如果最后还是没有结果,新女士也明确表示,不会再一味忍让,一定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车辆登记在新女士名下,前夫仅为借用、无处分权,擅自抵押属于无权处分。因车辆无登记证书、未办理抵押登记,第三方不满足“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全部要件,抵押权不合法成立。 新女士作为所有权人,有权依法追回车辆;前夫与第三方的抵押约定,不能对抗车主新女士,第三方应返还车辆,相关损失由前夫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被前夫擅自抵押并由第三方控制,新女士已失去实际控制与支配,原则上由实际使用人担责。 但新女士存在两个关键风险点。 一是交强险已到期,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具有过错,可能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车辆仍登记在本人名下,易被卷入诉讼。 新女士无过错不承担超出交强险的侵权责任,但需尽快报案、起诉确权并追回车辆,以彻底消除风险。

0 阅读:74
辨案析历

辨案析历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