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景德镇中院对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

案影追踪录 2026-01-10 16:20:33

2026年1月9日,景德镇中院对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判决引发公众对“为何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追问,而法院的裁判逻辑,恰恰体现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极重罪案中的精准适用。 回溯案情,廖某宇在晚高峰主干道因琐事烦躁后持续超速,虽发现被害人时采取避让措施,仍致一家三口殒命,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后果特别严重。但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宇的犯罪心态为间接故意——其明知超速可能致害却放任风险,与蓄意冲撞人群的直接故意相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显著较低。这一定性成为量刑的关键前提,直接排除了“情节特别恶劣”的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条件。 同时,廖某宇的自首情节是另一重要考量因素。案发后其主动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在极重罪案中,自首并非“免死金牌”,而是“量刑缓冲”。法院结合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未对其大幅减刑,仅将自首作为死缓的考量因素,既体现了对自首制度的尊重,也避免了因从宽情节忽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廖某宇在案发时的紧急避让行为,进一步印证其并无主动加害的意图,成为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性有限的辅助依据。此案的判决逻辑表明,死刑适用需综合考量主观故意类型、法定从宽情节与犯罪后果,这既是司法对生命权的审慎对待,也为类似案件的死刑裁量树立了清晰的裁判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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