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北京,男子在一出租房内支付给一女子699.8元与女子进行交易,结果什么也还没干就被警方逮住,而后被警方以飘唱为由拘留3日。 被拘留期间,男子谎称有事,向单位请了几天事假,而后认为与女子没有发生关系不算嫖,将警方告上法庭,结果一审、二审均以失败告终。 转眼2年过去了,男子所在的单位发现此事,又要求男子写检讨,遭到男子拒绝后,将男子开除。 男子又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警察同志,我啥也没干啊!”王某慌张地解释。 然而在他面前的手机屏幕上,转账记录清晰显示着“699.80元”这个数字。 这妥妥的就是证据确凿,人赃并获。 这个王某是某国企下属技术部的管理人员,端的是人人羡慕的“铁饭碗”。 那天他通过网络联系到女子魏某,双方谈妥以699.8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 没想到在出租屋内,王某刚完成转账,民警便敲门而入。 他后来在法庭上辩解:“我转完账就去洗手间了,回来就被抓了,什么都没做。” 警方收集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谈妥价格,转账记录证明资金往来,魏某的证言与王某最初的供述相互印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只要谈妥价格并付款,即使未发生实质性关系,也已构成嫖唱行为。 警方考虑到属于“情节较轻”情形,最终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而所谓“情节较轻”,这时是根据相关规定,包括“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情形。 道理讲人家帽子叔叔这样做,合法合规,一点毛病没有。 被拘留期间,王某向单位谎称“家中有急事”,请了几天事假。 在返回岗位后,他只字未提被拘留的事。 然而,王某内心并不服气。 于是他先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的处罚决定。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他的诉求,认定警方处罚决定合法。 后来单位在内部核查中意外发现王某的违法记录。 要知道国企对于员工道德操守有着严格规定,立即对王某进行立案调查。 单位要求王某提交书面检讨,承认错误。 王某坚持认为自己“被冤枉”,拒绝写检讨。 他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单位无权过问。 在2024年底,单位以王某“违反法律法规、欺骗组织、无认错悔过表现”为由,将其开除。 王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29万余元。 而仲裁裁决仅支持了未休年假工资等约4800元,对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且他主张自己并非公职人员,只是国企普通员工,单位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其开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王某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职人员,但作为国企员工,其嫖唱行为不仅违反法律,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而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咱们从法律角度看,此案揭示了几个关键点。 嫖唱不属于犯罪,而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而这与犯罪行为有本质区别,但其后果可能远超想象。 再一个国企开除嫖唱员工是否有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行政拘留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如果单位规章制度明确将嫖唱等违法行为列为严重违纪行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那么在王某案中,法院认为嫖唱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国企员工作为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群体,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其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而699.8元,最终让王某付出了丢掉“铁饭碗”的代价。此 案给我们诸多警示:违法行为成本可能远超想象。 除了法律规定的处罚,还可能面临工作、家庭等多重后果。 不管什么时候诚信比能力更重要。 王某如果最初向单位坦白,结果可能不同。 但他选择欺骗,最终错失补救机会。 法律认知误区很危险。 王某一直认为“未发生关系就不算嫖唱”,这是对法律的误解。 在法律上,嫖唱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以金钱为媒介谈妥性交易,而非是否发生实质性关系。 王某的案件最终尘埃落定。 他在失去工作后,才真正体会到“色字头上一把刀”的含义。 而这一切,都始于那笔699.8元的转账。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人生没有侥幸之心,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从技术管理人员到失业者,转变只在一念之间。 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底线,职场是个人信用的考场,两者都容不得侥幸心理。 只有守住底线,才能守住人生。 咱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拒绝黄赌毒。 主要信源:(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