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今日一审宣判,20岁的肇事司机廖某宇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惨剧发生于一个限速40公里的路段,而当时廖某宇的车速高达每小时128.96公里。据调查,仅仅因为与女友争吵就情绪失控,生着闷气将油门踩到底…… 受害者家庭是两代单传,他们一直强烈要求判处凶手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后,家属表示将申请抗诉,对“死缓”的结果难以接受。 这起案件的审理历经两百多天,过程可谓审慎。从法律角度看,此判决已属“顶格”。然而,按照减刑政策,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如无故意犯罪,可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还可进一步减刑。这意味着,理论上凶手可能在服刑十余年后重获自由。 他如今20岁,出狱时或许正值壮年,依然可以开启所谓“新生活”。而被无情剥夺未来的那一家人呢?如果没有这场飞来横祸,那个仅来到世间358天的婴儿,15年后将是一位16岁的花季少年。如今,一切戛然而止。 这种因个人极端情绪而肆意践踏他人生命的行为,令人发指。公众的担忧在于:一个在情绪失控下能造成如此巨大危害的人,即便经过改造,未来是否仍存在潜在风险? 我们理解司法必须基于证据和程序,保持理性与克制,这是法治的基石。但当这份理性的判决,与受害者家属乃至社会大众心中最朴素的“杀人偿命”情感、与对生命价值最直接的敬畏产生剧烈对冲时,一种深刻的无力感、撕裂感乃至窒息感便弥漫开来。 一边是审慎的法律裁量,一边是无法平息的生命悲歌。这其中的鸿沟,或许正是情、理、法之间永恒而艰难的博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