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9日上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廖某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该案因致一家三口不幸身亡,此前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原委 法院审理查明,该案发生于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的节假日晚高峰时段。时年20岁的被告人廖某宇驾驶电动汽车搭载孙某某,从景德镇市珠山区某小区出发,沿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梨树园红绿灯路口等候通行时,二人因“鹦鹉何时开始学舌”的琐碎事宜发生争执,廖某宇因此心生愤懑、情绪失控。 在等候多轮红绿灯后,18时42分许绿灯放行,廖某宇随即猛踩油门全力加速,加速踏板踩至100%满负荷状态,持续加速14秒后,车速飙升至约129公里/小时。而该路段限速仅为40公里/小时,超速幅度超2倍。期间,孙某某因车速过快深感恐惧,多次劝阻廖某宇减速,但廖某宇置若罔闻,仅短暂松油门后便再次将加速踏板踩满。 当车辆行驶至昌江大道梨树园红绿灯东侧停止线以西371米处时,遭遇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被害人胡某(男,殁年31岁)、王某某(女,殁年30岁),以及胡某怀中未满1周岁的婴儿胡某某。廖某宇发现被害人后,虽立即采取紧急制动并打方向盘避让,但因车速过快未能有效避险,车辆与三人猛烈相撞。事故导致胡某某当场殒命,王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离世,胡某受伤后送医救治仍不幸身亡。案发后,廖某宇主动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核查排除酒驾、D驾情形。 案件办理期间,廖某宇于2024年10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25年4月15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罪名认定上,廖某宇仅认可构成交通肇事罪,否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控。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三次延期审理后,最终于2026年1月9日宣判。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宇漠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时段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车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仍执意严重超速行驶,最终造成三人死亡的惨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综合全案情节考量,鉴于廖某宇发现被害人后已实施紧急避让措施,其犯罪心态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存在区别,且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廖某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结束后,被害人家属明确表态不接受该判决,其代理律师表示将尊重家属意愿依法申请抗诉。本次宣判有双方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旁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