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张某租下林某的房子,开了一家汽车美容店,7年后林某的房子拆迁了,获得7

芹姐说法 2026-01-02 12:53:14

海南海口,张某租下林某的房子,开了一家汽车美容店,7年后林某的房子拆迁了,获得72万余元的补偿款。张某炸了:我花钱做的装修,现在房租没到期就拆迁了,你得赔我装修补偿、经营损失等,共计26万!双方官司打了一年多,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这样判。 据三亚第一民生报道,多年前,张某想开一家汽车美容中心,后来他看到琼山区有一间一楼商铺在转让。 2018年2月,张某花10.5万将这间商铺接手了过来。 当天,张某和房东林某签下了一份《铺面出租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到2022年4月。 同时,考虑到该位置可能会拆迁,张某又和林某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果店铺拆迁,张某负责店铺装修和设备损失等赔偿,如果政府不赔偿,和林某无关。 随后,张某付了10.8万转让费,将房子租了下来,接着便紧锣密鼓张罗起了装修工作。 3月份,张某注册成立了一家汽车装饰美容中心,并先后投入不少钱用于添置设备。 2022年4月,张某的租房合同到期了,因为经营的不错,张某又和林某续租了5年。 两年后,也就是2024年5月,张某店铺附近一片区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林某得到消息后,以儿子的名义和征收部门签下了《房屋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评估分户报告》中载明,林某的商铺面积为114平,装修单价为350元每平,装修补偿金额为39900元。 但是,补偿明细表中,装修补偿金额写的却是0。 2024年6月,林某领到征收补偿款72万多元。 张某得知这件事后,立即找到林某,和他商议补偿一事。 林某说,他收到的是征收补偿款,里面没有列出装修补偿。当初他们签合同的时候就说好了,政府不赔偿装修,他不负责任。 可张某早就从别人口中得知,这次征收,里面已经包含了装修补偿。 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张某气愤之下,直接起诉了林某,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林某支付装修补偿款39900元,以及设备、附属物补偿,搬迁补助和经营损失等,共计26万余元。 有人不明白,林某的房子拆迁,张某一个租户,有什么权利要补偿款? 事实上,张某这个租户,还真的有权利要求补偿,这是因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对此进行了约定。 一审认为,2018年,张某与林某签订的《铺面出租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约定若店铺拆迁,张某负责店铺装修和设备损失等赔偿,政府不赔偿则与林某无关。 2024年,房子被征收后,虽然补偿明细表装修补偿金额为0,但《评估分户报告》中写明,房子装修补偿为39900元。 也就是说,林某获得的72万余元的补偿款,实际已经包含了装修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 林某不能仅依据补偿明细表中装修补偿为0,就认定未赔偿装修部分。 据此,一审判林某支付张某39900元装修补偿款。 另查明,房子里的附属物均为张某添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张某作为承租人,对其添置的附属物和设施享有相应权益,当房屋被征收时,这些附属物和设施的补偿应归张某所有。 经核定,房子里的扒胎机、储气罐等附属物补偿6092元,以及电话空调等迁移补助500元,一审认为,此6592元,应当归张某所有。 至于张某主张的搬迁补助费及经营损失,一审认为,搬迁补助费是对房屋所有人因房屋被征收需要搬迁而给予的补偿,经营损失补偿通常也是基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被征收导致经营中断的弥补。 张某仅为承租人,无权要求此补偿,并驳回了张某搬迁费和经营损失的主张。 综上,一审判林某支付张某装修补偿39900元,附属物赔偿6092元,设施迁移补助500元。 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一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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