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随笔批瓜之三 清代是奴隶制社会? 又是一个较为常见的谬论,原也不值一驳,但跟风的人很多,不辨一辨,也会弄伪成真。 清有没“奴”,有!常见的处罚犯罪官员时,就有一条“发给披甲人为奴”,披甲人是东北地区(后来也出现在西藏、蒙古等边疆地区)戍守边境要塞(如宁古塔)的亦农亦兵的群体。给披甲人当奴的有辅助作战,家务劳作等义务,也基本被剥夺人身自由。但把局部地区残留的现象,扩大为整体的社会性质,就显然错误。 奴隶,就不用专业的词去定义,按普通人的感知、从各种电影里看来的知识,起码有这么几条:奴隶无人身自由权,人身归属于奴隶主,是奴隶主的财产,且后代也世代为奴;自己无财产所有权,劳动无任何报酬,生存完全依赖奴隶主的“赏赐”。再认真点,称作奴隶制则必然要有法律方面的规定,如古罗马和内战前的美国,当时美国不仅有《逃奴法案》,南方各州还有自己的《奴隶法典》,甚至宪法中都有“逃奴条款、奴隶贸易条款。还有个著名的“五分之三条款”,南方奴隶主可以按自己奴隶数量的五分之三来计算国会代表权……。另外,奴隶主和奴隶是该社会中普遍的、大规模的存在,才称得上奴隶制社会吧?就如对美国,我们也不会把内战前的美国称为奴隶制社会,而是说在美国南方存在奴隶制。 那么,看看清代有没符合这些条件? 1. 法律性规定:清初有部《缉捕逃人法》,是针对八旗奴仆逃亡而设,是为清初六大恶政之一。顺治朝严格残酷,逃亡三次处死,康熙朝逐步放宽刑罚,逃亡三次发宁古塔为奴,且窝藏者处罚也较重,雍正朝逃亡者不到一年的,免议罪,超一年的,责三十大板。到乾隆朝基本是不废而废了。此外并没有针对汉人或其他群体的奴隶化具体法律性规定存在。这也是清代统治者从东北入主中原后,逐步转向汉化,从落后的农奴制转向封建租佃制的一个表现。 2. 社会性的广泛存在: 汉人都是奴隶的话,怎么会有那么多汉人官员存在?科举制总不会只给满人吧?那奴隶也能当官?能拿俸禄?能各处买田置家产?胡雪岩还能成巨富?慈禧西狩还能借住当地汉人的大宅院里? 从财政上来说,如果大部分都是奴隶的话,税收从何而来?搞摊丁入亩,火耗归公是瞎闹着玩的?奴隶财产都归奴隶主了嘛。乾隆时期财政收入近5000万两一年,田赋收入为三千多万两,种田的绝大多数是汉人吧,旗人都提笼玩鸟也不愿种田的,奴隶能有自己的田? 3. 贱籍的取消: 中国自古存在着一个不列入“士农工商”四民的特殊阶层—贱籍,身份世袭,不能参加科举,不能购置田产,不能与平民通婚,只能从事“贱业”,山西陕西的乐籍,北京的乐户,广东的疍民,安徽的伴当、世仆,江苏的丐户,浙江的惰民和九姓渔民……这些人世代只能做戏子,乞丐,渔民,说是一种奴隶不为过吧?那能把之前这些王朝也称作“奴隶制”吗?朱棣称帝,把拥护建文帝的官员妻女打入“教坊司”作官妓(北京乐户),山西陕西不肯依附百姓的子女编入“乐籍”,世代为娼,明也是“奴隶制”?雍正元年、五年、七年三次废除各地贱民身份,称为“开豁贱籍”,允许参加科举(反而是汉人文官群体激烈反对,认为有失体统,又调整为脱籍三代之后才能参加科举),允许上岸定居,购置田产……奴隶主发善心自己大规模遣散奴隶?那还当什么奴隶主。 总体来说,清代在东北等边疆地区残留有奴隶制,把整个清代称为奴隶制社会则显然错误。 你认同清朝是奴隶制社会吗清朝是否算作中国历史的一部分 清朝 清朝落后的原因 清朝评说 清朝落后的根源 清朝社会 清代历史
乾隆二十二年,康熙帝97岁的定妃去世。她一生仅被康熙帝宠幸过一次,却凭着这次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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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情似水
就你说的跑马圈地,逃人法这一点就洗不白了,更别说其他的了
王道明说
清是半封建半奴隶社会,马克思对社会分类是按表像,如果你研究过实质,就会得出清根本没有承明制,而是到迟!
王道明说
清是半封建半奴隶社会,马克思对社会分类是按表像,如果你研究过实质,就会得出清根本没有承明制,而是到退!
摄绘大叔
其实明朝也存在奴隶制,把普通百姓划分为良籍贱民,江南士绅更有蓄奴的习惯,就是家养的奴隶,而且世代为奴。1644年的江南奴变,就是趁着天下大乱,江南士绅的家奴纷纷闹事,要摆脱这种奴役关系。清朝本身也有这种奴隶关系,但是依附关系不像家奴这么紧密,奴隶可以通过功绩摆脱奴役,但还是有主奴的名分。比如,朝廷很多大臣和将军,往往见到一个普通士兵或者马夫要行礼问安,因为那是他的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