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的漂亮!”河南夏邑,一村民伐树被砸成重伤,村主任好心签字手术,事后却被索赔1

沛山评生 2025-12-20 21:52:25

“判的漂亮!”河南夏邑,一村民伐树被砸成重伤,村主任好心签字手术,事后却被索赔100000元,法院判了。 事发当时,当地一位村民正跟着乡亲们一起伐树。 谁知,意外突然降临——一棵歪倒的大树径直砸了过来,致使这位村民当场受伤倒地。 同行的乡亲见状,都吓坏了,赶紧把这位村民送往当地县医院抢救。 可事发突然,村民家里没人,联系不上他的家人。 就在这时,有人想起了村主任杜某,便赶紧给他打去了电话。 杜某一听村民出事,二话不说就赶往医院。 到了医院,医生表示这位村民伤情特别严重,必须马上做手术,晚了可能有生命危险! 可手术得有人签字同意啊,同行的乡亲们都是文盲,看不懂文书也不敢签字。 为了救人,杜某当时没多想,拿起笔在麻醉协议书和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医院很快就给村民安排了手术,可他伤势太重,术后又转入市医院继续治疗。 可惜的是,经过一番救治,这位村民还是落下了偏瘫的残疾。 后来经鉴定,县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已经判令医院赔偿村民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本以为这事到这就告一段落,可万万没想到,这位村民转头把村主任杜某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他表示,杜某当时没经过自己和家人同意就乱签字,医院才敢做手术,导致自己没能得到正确治疗,伤情越来越重,杜某必须要为此担责。 这话一出,村里议论纷纷:有人觉得村民的家属忘恩负义,村主任明明是好心帮忙;也有人疑惑,没经过家属同意签字手术,到底合不合规?合不合法? 《民法典》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危难情形时,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得及时施救 。 而针对紧急医疗情况,《民法典》1120条更是专门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院负责人批准,就可以立即实施医疗措施 。 这也就意味着,人命关天!在生死关头,不能因为没人签字就眼睁睁耽误患者救治,这是法律赋予医院的紧急救治权,也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生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明确,施行手术时,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没家属在场的特殊情况,经医生提出方案、医院负责人批准后就能实施 。 而且最重要的是,《民法典》里有“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 也就是说,只要是出于好心救人,就算出了意外,也不用担责,不能让做好人好事的人寒心。 回到这个案子里,杜某签字的时候,这位村民生命垂危,家人联系不上,同行的人又没法签字,他作为村主任,出于救人的好意签字,主观上没有任何伤害对方想法,完全符合紧急救助的情形。 更何况,村民的伤残,是因为医院诊疗有过错导致的,医院已经赔偿了相应损失。 这和杜某的签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就算杜某不签字,医院经负责人批准后,也能实施手术救人 。 最终,法院判决,也是驳回了村民要求村主任杜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总的来说,人间自有真情在,危急时刻有人愿意伸出援手,是多么难得可贵的事。 试想,如果因为好心帮忙,最后还要被索赔、受委屈,那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呢? 对此,你又如何看待此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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