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占理!浙江杭州,女子趁酒店搞活动,花13888元办了一张自助餐畅吃年卡,全年365天,每天可享用一次,早中晚不限,折算下来每次只要38元。比吃外卖划算多了,但此卡仅限本人或亲友使用。不料,她只用了4个月,年卡就被酒店停用,原因是酒店发现,她在闲鱼平台售卖卡内的用餐权益。女子对此不服,称自己并不知道酒店有禁止二次销售的规定,要求酒店退还剩余半年的卡费,酒店拒绝退费,给出解决方案,女子不接受! 庞女士拿着那张五星级大酒店的自助餐年卡,满肚子火没出发。 她花13888买的畅吃年卡,没到期就用不了,气得她直接提出退卡,却遭到酒店拒绝。 酒店那边丝毫不松口,直言按规矩办事,两边吵得面红耳赤,这事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4月17号,庞女士像往常一样持卡酒店吃自助餐,扫二维码的时候却傻了眼。 年卡居然被暂停使用了!她急得赶紧找餐厅经理问询问情况。 没想到经理说,你在闲鱼上卖年卡权益,年卡禁止二次销售,这是违规操作,只能停卡! 庞女士当场就炸了:我只是把用不上的权益分享给亲友,怎么就违规了? 购买时说的明明白白,可以自己用,也可以亲友使用,你们这是言而无信。 她越说越委屈,之前也买过不少餐券,从来没说过不能转让,哪怕过期的餐券都能正常用。 再说这次购买年卡时,也没人提过禁止二次销售的事。 可经理也不含糊,直接调出当初的购买页面,指着底部第五条规则,这里写得明明白白‘本卡限本人或亲友使用,杜绝二次销售’,清清楚楚,赖不掉! 其实这事得从2024年双12说起,当时酒店推的自助餐年卡特别划算,13888元能吃365天,早中晚随便选。 这家五星级酒店,环境好,食材新鲜,口味独特,生意火爆,平时400多元一位。 折算下来一天才38块,吃外卖还便宜,关键吃着放心,庞女士一看性价比这么高,当场就付了钱。 买完之后,她也常去酒店用餐,前前后后用得都挺顺心,怎么也没想到,会因为“分享权益”被停卡。 酒店一开始也没把事做绝,提出让庞女士带身份证来酒店,写一份不再倒卖的保证书,再商量后续怎么解决。 可庞女士一口就拒绝了:“买卡的时候说好凭二维码就能消费,现在突然加一堆限制,事先又没说清楚,她无法接受。 她觉得自己只是帮有需要的人代用,符合“亲友使用”的条款,酒店就是故意刁难。 更让庞女士窝火的是11月28号那次用餐,那天她好不容易用卡成功,可酒店工作人员全程甩脸子。 态度差到不行,甚至隐隐有驱赶她的意思,还偷偷给她贴了“不受欢迎”的标签。 自己花一万多预付的卡,本该享受服务,结果不仅被停卡,还遭人嫌弃,这不是欺负人吗? 庞女士越想越气,干脆找了媒体曝光,就想讨个公道。 记者陪着庞女士再去酒店时,经理却有不一样的说法,其实发现庞女士卖权益后,酒店已经多次提醒制止。 可她根本不听,还换成亲友的名义继续操作,没办法才暂停了年卡。 庞女士说出实情,原来她前一段因工作需要,到外地进修了一段时间,眼看着年卡白白浪费。 就把在闲鱼上出售了8次,每次100元,还有一次没用上,还赔了人家300多元。 她认为自己有年卡使用权,只要每天不超过一次,都不过分,符合亲友使用条件。 当初买卡时说得天花乱坠,钱交给你们就不是那样了,这不行那不行,咋说咋有理。 说白了就是,我不超过365次,你别管我怎么用,13888元不能白花。 酒店方为了和气生财,表示可以协商,停卡都是按规则来的,只要她承诺不再网上卖权益,立马就能恢复使用! 可庞女士还是不认可,她觉得酒店擅自改承诺,属于欺诈营销,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按当初的约定,年卡有效期到今年12月12号,庞女士没享受到完整一年的服务,就提出退还一半卡费。 可酒店直接拿出消费记录反驳:“4月停卡前120多天,你用了92次;11月之后又用了15次,压根没亏多少! 之后酒店又退了一步,说把年卡有效期延长到2026年11月,可还是被庞女士拒绝了,她不想看脸色吃饭,继续合作没有意义。 现在,庞女士已经把这事反映给了市场监管部门,就等着调查结果。 庞女士觉得自己权益受损,满肚子委屈。酒店说按规办事,仁至义尽。到底谁在“不讲理”,还得等监管部门给个说法。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酒店购买页第五条“杜绝二次销售”属格式条款。关键看酒店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如加粗、弹窗提示、口头告知等)。 若仅在页面底部小字标注,未醒目提示,庞女士可主张该条款不纳入合同,其转让行为不构成违约;若已尽提示义务,则条款对双方有约束力。 对于庞女士年卡被停用之事,你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