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新浪财经 2025-12-20 11:06:28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处罚字[2025]1号、黔处罚字[2025]2号、黔处罚字[2025]3号、黔处罚字[2025]4号、黔处罚字[2025]5号、黔处罚字[2025]6号、黔处罚字[2025]7号、黔处罚字[2025]8号、黔处罚字[2025]9号、黔处罚字[2025]10号、黔处罚字[2025]11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姜伟、牛民、姜勇、封基贤、陈培、李红星、袁远镇、张洪武、杨明、胡坚: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百灵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局已调查完毕并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贵州百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贵州百灵在财务核算时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未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按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计提销售费用。贵州百灵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12.49万元,多计利润35,012.49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5.73%;2020年少计销售费用24,080.95万元,多计利润24,080.9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15.35%;2021年少计销售费用6,379.16万元,多计利润6,379.16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04%;2023年多计销售费用45,941.10万元,少计利润45,941.10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93.17%。上述财务造假行为,导致贵州百灵披露的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1、对贵州百灵的处罚

根据贵州百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贵州百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2、对姜伟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管理,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导致公司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你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3、对牛民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4、对姜勇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分管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19年、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5、对封基贤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营销中心(销售部),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6、对陈培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在列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后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7、对李红星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0年、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8、对袁远镇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销售结算管理中心,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1年、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9、对张洪武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10、对杨明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11、对胡坚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你时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知悉公司销售费用核算存在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公司财务造假,签署贵州百灵2023年年报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贵州百灵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025年12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东方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福能东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20年6月,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精雕)与重庆市中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光电)约定,先由重庆中光电向大宇精雕支付虚假货款,大宇精雕确认虚假应收款,大宇精雕再以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预付款的形式,最终将资金转回重庆中光电。大宇精雕通过上述方式少确认应收款的减值损失、虚增预付款,导致福能东方2020年虚增利润35,798,468.98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2021年大宇精雕对上述虚增预付款确认减值损失,导致福能东方虚减利润22,650,928.29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6.64%。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福能东方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责令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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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红茶

冰红茶

2
2025-12-20 16:44

抬走,下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