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庞女士去年双十二花13888元在温德姆至尊豪庭大酒店买了张单人自助餐畅吃年卡,可365天每日用餐一次,日均消费约38元,购买页面明确此卡仅限本人或亲友使用。然而今年4月17日,年卡突然被停用,酒店称庞女士在闲鱼倒卖年卡权益,累计交易8单。庞女士不认同,称不知禁止二次销售规定,要求退半年卡费遭拒,双方协商无果,庞女士已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来源:1818黄金眼) 庞女士,去年双十二在温德姆至尊豪庭大酒店花13888元买了张自助餐年卡。 这卡可厉害啦,能365天每日用餐一次,算下来一天才38元,购买页面还明确写着仅限本人或亲友使用。 本以为能好好享受这实惠又方便的用餐体验,可没想到今年4月17日,年卡突然被停了,这一下可把庞女士给急坏了。 庞女士发现年卡被停后,赶忙联系酒店。酒店给出的理由是她在闲鱼上倒卖年卡权益,累计交易了8单。 庞女士一听就急了,她坚决不认同酒店的说法。 她解释说,以前自己买的餐券都能转让,这次根本不知道禁止二次销售,她觉得酒店突然加限制很不合理,自己凭二维码消费,怎么就不行了呢。 酒店这边也有自己的说法,他们表示多次提醒制止庞女士,可庞女士根本不听,无奈之下才停了她的 为了解决问题,酒店还提出延长年卡有效期到2026年11月,可庞女士还是不接受。 双方就这么僵持着,协商了好几次都没结果,庞女士一气之下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了情况。 庞女士觉得自己很委屈,她认为酒店没有提前明确告知不能二次销售,自己只是像以前一样转让餐券,怎么就违约了呢。 而且酒店突然停卡,让她没了吃饭的地方,这损失谁来承担。她要求酒店退半年的卡费,可酒店坚决不同意。 酒店认为,购买页面已经明确写了仅限本人或亲友使用,杜绝二次销售,庞女士在闲鱼上卖年卡权益,明显是盈利性的二次销售,这已经严重违反了规定。 酒店停卡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提出延长有效期也是一种补救措施,庞女士不接受,那也没办法。 庞女士和酒店到底谁更有理呢?法律上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从法律层面来看,酒店和庞女士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年卡约定限本人或亲友,杜绝二次销售,这是合同的重要内容。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庞女士在闲鱼上卖8单年卡权益,属于盈利性的二次销售行为,这明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了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酒店停卡是为了防止自身权益进一步受损,是一种合理的自我保护行为。而且酒店提出延长有效期到2026年11月,这符合采取补救措施的精神。 庞女士以不知禁止二次销售规定为由进行抗辩,这是不成立的。购买页面明确写了相关规定,她有义务仔细阅读并遵守。 她不能以自己不知道为由,就逃避违约责任。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酒店的做法是有依据的,庞女士要求退半年卡费的要求很难得到支持。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购买这类卡券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盲目跟风购买,更不能随意违反规定进行二次销售。 从商家的角度来说,在设置限制条款时,要尽量明确清晰,并且在消费者购买时进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市场监管部门经过调查和调解,认为庞女士二次销售年卡权益的行为构成违约,酒店停卡的行为合理合法。 对于庞女士要求退半年卡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同时,考虑到酒店的补救措施,建议庞女士接受酒店延长有效期的方案,但庞女士依旧拒绝。 庞女士说不知禁止二次销售规定,这能否成为她不违约的理由? 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购买页面明确写了禁止二次销售,庞女士有义务知晓并遵守。她以不知情为由,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合同前有责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所以,这不能成为她不违约的理由。 根据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庞女士二次销售年卡权益违约,酒店多次提醒制止无效后停卡,是为了保护自身权益,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属于合理合法的自我保护行为。 所以,酒店停卡合法合理。 酒店提出延长有效期到2026年11月,庞女士拒绝,酒店是否还需承担其他责任? 酒店提出延长有效期是一种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庞女士拒绝该补救措施,且其违约行为在先,酒店无需再承担其他责任。 因为酒店已经为解决问题做出了合理努力,庞女士的不接受不能加重酒店的责任。 所以,酒店无需再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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