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散步过程中不慎踩中一辆扭扭车而摔倒,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被鉴定为9

雷雷说趣 2025-12-15 21:47:54

四川成都,一男子散步过程中不慎踩中一辆扭扭车而摔倒,造成全身多处骨折,被鉴定为9级伤残。后男子将扭扭车的主人2岁的女童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27.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同等责任,但女童的父母不认可,提起上诉,没想到二审法院竟改判了。(来源:深圳新闻网) 今年2月份,2岁的睿睿跟着奶奶一起在外面玩耍,一开始睿睿骑着自己的扭扭车在小区内玩耍,但后来奶奶要去买些东西,所以就牵着睿睿的手,而睿睿牵着自己的扭扭车,二人一大一小一前一后的向市场走去。 途中,60多岁男子王某与睿睿对向而行,他没有选择从更宽的外道行走,而是选择靠内侧护栏的地方行走。 但是因为睿睿的扭扭车靠着护栏,所以王某想要过去,要么先让路,要么从睿睿的扭扭车上跨过去。最终,王某选择了跨过去。 可万万没想到,王某的腿当时没有完全打开,直接一脚踩在女童的扭扭车上,随后整个人摔倒在地。 后经诊断,王某的左股骨颈骨折、右腕三角骨骨折,还有低钾血症等。经鉴定,王某的伤情达到了9级伤残。 事后王某将2岁的睿睿及其父母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睿睿和王某承担同等责任,二人各占50%的责任,所以判决睿睿及其父母赔偿王某10万余元以及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有人认为,睿睿的行走路线是正确的,要靠右行走,而王某的属于逆行,应该王某承担主要责任。 还有人认为,人行道哪来的正行逆行一说,爱怎么走就怎么走,这事双方都有责任,法院判决同等责任没有问题。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睿睿的父母是不同意的,他们认为王某都看到扭扭车了,而且扭扭车也不大,明明可以跨过去的,是王某自己不小心踩在扭扭车上摔倒,应当由王某自担责任。 此外,王某就摔了一跤,直接达到了9级伤残,睿睿的父母认为王某自身可能有些疾病,否则不可能摔得那么严重。 为此,睿睿的父母提起了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睿睿年龄还小,她无法很好的控制扭扭车的方向。可作为奶奶,其已经成年,应当意识到扭扭车被托在后面,可能会影响他人行走,但睿睿奶奶并未注意到这个问题,结果导致王某摔倒。 因此,睿睿一方是存在过错的,且该过错与王某受伤存在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睿睿毕竟才2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其犯下的过错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至于王某,其作为一名成年人,对于道路是否能够通行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王某却放弃了较宽的道路,选择窄小的需要从扭扭车上跨过去的道路,而且王某在判断跨过去的距离时,也出现了失误的问题。 由于王某是看到扭扭车而选择跨过去的,而睿睿和奶奶是背对扭扭车,并不知道已经妨碍了王某的行走路线,所以此时王某应该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应当承担主责,故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由睿睿的父母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某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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