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狗判四年,为何网友不服? 北京张某华毒狗案,一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四年有期徒刑,引发广泛指责。 倒不是网友们赞成毒狗,而是质疑这个定罪是否合理——案发初,警方只是以“故意毁坏财物”受理张某华案。 这案子没有发现新的关键证据,却改变了警方初期定性,狗主人三年不依不饶地纠缠,难免让人怀疑司法受到原告挟迫。 对比廖新宇超速撞人案和上海彭某毒狗案: 廖新宇造成三人死亡才定重罪,上海毒狗案没追究刑责,而张自华只毒死了猫狗(财物损失),却被判了同样性质的重刑,公众怎能服气啊? 一、罪名用错:无人伤亡,就没有事实上的“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 法院以“投放剧毒物质会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给张某华定罪,是断案逻辑上的错误。会危害只是可能性,案件绝不能因为有所谓的可能性来定性,法律只认事实。 如果“有伤害可能性”就定重罪,那么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的更该追究刑责!因为这可能撞人咬人(现实中已有频繁伤亡案例),狗主人不守规矩的危害更大(危害张某华孙女的生命健康)。凭什么张某华损坏财物就判重罪,而不守规矩养狗造成的伤害往往是赔医药费加教育呢? 张某华的唯一目标就是毒扰民的狗,所谓“可能伤到孩子”只是事后狗主人刻意渲染的风险,夸大他的罪恶,以图索要巨额赔偿。 再看廖新宇案,他在市区主干道超速3倍多,不管不顾导致三人死亡,定重罪是因为“明知有危险还放任,而且真的出了人命”。廖新宇是真出了三条人命才追究刑责,要是他只撞了财物(包括猫狗),可能不追究刑责,当然赔偿跑不了。 张某华案的判决,很像是被狗主人逼出来的,双标让公民无法理解法律的含义。不能因为狗主人纠缠就放大责任、拔高成重罪。 司法常识:重罪必须以实际人身伤害为依据,不能靠潜在风险或当事人闹得凶来定。 二、责任算偏了:只责怪毒狗,不管养犬乱象和维权难。 网友们质疑判决,本质是对“不文明养犬没人管”的不满。张自华投毒确实过激,但背后是孙女遭狗威胁、狗主人不管不顾,多次劝告、投诉都没用,无可奈何。 三、量刑太重,和同类判例差太多。 《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没造成严重后果的,判三年到十年”,四年刑期看似在规定范围内,实则和案件情况、同类判例严重不符。 张自华六十多岁,无犯罪前科,也没有谋害他人的主观恶意,只是造成了财物损失。就连上海毒狗案都没有追究刑责。张某华毒死的狗,损失算不上“重大”,四年实刑没有体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罪”的原则。 四、只损财物不该定重罪,司法不能被纠缠、被挟迫。 “看结果、重事实”“司法独立”是基本的司法原则——追究刑事责任,关键看危险有没有变成实际危害,是伤人还是只损财物,这是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司法必须排除干扰,只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 廖新宇的潜在危险变成了人命惨剧,所以定重罪;要是他只撞了财物,绝不可能定危害公共安全类重罪。 张某华的潜在危险没造成任何人身伤害,仅造成财物损失,最多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或者只让他赔钱就行。 网友们质疑判决,希望法院能分清是非: 既要反对毒狗行为,也不能纵容不守规矩的养犬乱象,不守规矩养狗引发的伤亡频繁发生——比毒狗可怕多了。需知,“重罪适配重大客观危害”是断案大原则。 面对北京市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的判决书,网友们怒了,只有占极少数的极端爱狗人士弹冠相庆。判决是不是公平,不言而喻。
北京李女士把投毒者送进监狱,自己却背负骂名?这起“毒狗案”判的不仅是人,更是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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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10xxx36
说的对,只凭臆想就判罪,不符合刑法
胡春凯
判决不公平,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