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已婚男来到情人住处,欲和情人发生亲密行为,因为男子还有些感冒,在洗澡的时候,男子还是出现了不适,随即便上床休息,期间,男子口吐白沫不停地翻白眼,情人见状后对其采取了急救措施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奈何男子最终还是不幸去世,事发后,男子家人将其告上了法院,要求情人赔偿37万元。 男子陈某已经结婚多年,奈何夫妻感情一般,为此,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王某,王某带着儿子一个人租房生活,于是,陈某便介入到了两人的生活。 期间,为了赢得对方青睐,陈某也是多次给王某转账并购买礼物,就这样终于拿下了对方,在23年8月的时候,两人终于同居在一起。 当年10月左右,陈某有些感冒,于是王某陪同陈某去诊所多次就医,就在陈某感冒还没好利索的时候,陈某却向王某提议发生亲密行为,无奈王某只能同意。 当晚,两人回到了王某的住处,陈某则去洗了个澡,结果不知是不是受了凉,陈某开始双腿发软,止不住的颤抖,随后便上了床休息了。 可是不久之后,王某就听到陈某发出怪异的声音,而且口吐白沫并不停地翻白眼,王某当即喊来了儿子一起对陈某实施救助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奈何陈某还是因心跳骤停不幸去世,直到陈某去世后,陈某妻子才得知丈夫竟然做了这种事情,随后,陈某妻子将王某先后两次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退还夫妻共同财产31万元,并赔偿37万元。 其实,陈某妻子的第一个诉求是要求王某退还共同财产31万元。 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意味着陈某和妻子无论是谁,在支配的时候,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除非是小额花费,比如加个油、买个菜、买盒烟之类的,如果是大额消费,必然要征得对方同意,否则的话,这种花费就属于侵犯了对方对共同财产的支配。 尤其是,如果这笔钱被一方拿去养了人,这不仅仅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更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应当予以退还。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只有3万余元是属于共同财产,由此判决王某退还陈某妻子三万余元。 此后,陈某妻子又将王某告上了法院,理由是王某的行为属于侵权,没有尽到照顾好陈某的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侵权行为要求的是行为人有过错,而且还要对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就本案来看,陈某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导致的,并不是王某造成的,所以,对陈某的死亡来说,陈某是没有法定过错的,而且,只要是王某尽到了基本救助义务,对此也无需负责。 不过,法院还是认为,王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家庭美德,对陈某家属造成了一定伤害,因此判决王某赔偿陈某家属3万元。 事发后,有网友提出疑问,王某的儿子不会是陈某的吧?如果是的话,王某儿子还能要求陈某妻子分割遗产。 还有人说,有婚姻关系的不在一起,没有婚姻关系的却在一起,不知道婚姻法能不能有约束力?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