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0岁已婚男和朋友聚会唱歌吃饭,吃完饭后,男子和一35岁女子打车离开,结果

大彬叔叔 2025-12-14 15:42:52

上海,60岁已婚男和朋友聚会唱歌吃饭,吃完饭后,男子和一35岁女子打车离开,结果下车后两人却发生争执,女子一气之下骑上共享单车离开,男子则跑步追赶对方,不料因为醉酒摔了跟头不幸身亡,事发后,男子家属将女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50万元。 60岁的男子尹某和朋友等人聚会,期间,尹某和35岁的女子蒙某眉来眼去,两人多次碰杯喝酒,又一起唱歌,众人见状,也只是一笑了之。 待酒席散去,两人打了车一起离开,结果在途中两人不知为何发生了争执,出租车停车后,孟某就下了车,扫了一辆共享单车离去。 随即,尹某直接追了上去,因为喝了很多酒,尹某不小心摔倒在地不省人事,路人见状后,帮着拨通了120,将尹某送去了医院。 9天后,尹某因为病重最终不幸离世。医疗记录记载,事发当晚,尹某因为心跳骤停实施心肺复苏后,于9天后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呼吸衰竭。 尹某的家人觉得不对劲,尹某是外出聚餐,怎么会在离家的反方向上出了意外,在询问当晚一起吃饭的朋友后,这才得知,原来尹某是打算送孟某回家的,两人聚餐时也是有说有笑,还有一些拥抱等。 于是,尹某家人觉得,在醉酒状态下,孟某应当把尹某送回家,而不是尹某去送孟某,而且,两人中途发生争执,孟某还放任尹某追赶自己,对尹某可能发生意外呈放任态度,所以,孟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孟某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孟某存在过错。 就本案来看,尹某醉酒后,劝酒或者是酒局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酒局散去后,尹某要送孟某回家,显然此时尹某并未醉酒到严重程度,即不省人事、辨别能力大幅下降或者是呕吐不止的情形,因此,虽然尹某醉酒,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的只能是劝酒的或者酒局的组织者。 此时,尹某下车追赶孟某,并不是孟某主动要求尹某追赶的,而且,追赶本身也不至于发生导致自己死亡的后果,所以,尹某追赶对方导致自己死亡,与孟某骑车离开并无因果关系,更何况,尹某的死亡原因并不是醉酒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孟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尹某家属的诉求,判决孟某无责任。 其实,尹某的家人要追究责任,只能去追究劝酒的以及酒局的组织者,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去追究,而不是去追究一个被追赶者。 假设,这里说的是假设,孟某是在被尹某追赶的过程中倒地受伤乃至死亡的,那么,孟某家属是可以追究尹某法律责任的,即被追赶者有权要求追赶者承担责任,而不是追赶者要求被追赶者承担责任。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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