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案件。 【案情概述】 被继承人刘某与袁某系夫妻,双方育有三个子女:长女刘甲、次女刘乙、三女刘丙。被继承人刘某于2022年9月因病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去世后留有遗产:与配偶袁某共有的坐落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房屋一套。 庭审中,袁某、刘乙、刘丙均表示,长女刘甲自成年后便已离家,常年不与家里联系,在刘某生病及去世前,曾多次表达想见刘甲的意愿,但刘甲均未到场,也从未承担过赡养义务。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曾在医院录制视频遗嘱,内容为涉案房屋由次女刘乙继承,视频录制时由被告袁某、刘丙及刘丙配偶作为见证人。 庭审中,继承人袁某、刘丙也同意尊重被继承人生前意愿,放弃自己所享有的继承份额,转由刘乙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由利害关系的人”。 被继承人刘某订立视频遗嘱时,仅有部分继承人及部分继承人的配偶在场,因该遗嘱不符合录像遗嘱或口头遗嘱关于见证人的法律规定,故刘某生前订立的录像遗嘱因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而无效。 但本案中,刘甲作为被继承人刘某的子女,应当对被继承人承担赡养义务,因其自成年后就长期离家,从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也未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故在继承遗产时被告刘甲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其他继承人袁某、刘丙也当庭表示,自愿放弃涉案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刘某遗产的继承份额,将继承权转赠给原告刘乙。 故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刘某遗产的继承份额,全部由原告刘乙继承所有。判决送达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 百善孝为先,对父母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父母与子女血脉相连,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子女既是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时也应当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案
婚姻家事法观止
2025-11-11 11: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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