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已婚男子与离异女子发展不正当关系,女子怀孕后向男子索要9万赔偿,被原配发现

梅姐说法 2025-11-09 07:39:57

河南,已婚男子与离异女子发展不正当关系,女子怀孕后向男子索要9万赔偿,被原配发现,怒打女子两耳光,被罚款500元、拘留15天,后又因侮辱罪被羁押4个月。但女子仍不解气,持续告状,8年后原配再次因同一事件被捕。 已婚的崔某某,2016年时,跟镇上一离异女子好上了。 崔某某就是图个新鲜,没想负责,家里老婆孩子照旧,结果这女子怀孕了,想让崔某某离婚娶她,崔某某哪肯。 女子可没想放过他,到崔某某的单位大闹,让他名声扫地。 2017年4月,崔某某被这事搅得焦头烂额,他找了个中间人去跟那离异女子调解。最后赔了女子9万块钱,条件是让她去做流产,两人以后彻底断干净,不再有任何瓜葛。 本以为这事就这么过去了,可6月3日上午,女子和崔某某妻子杨某在大街上碰到了。 这场景,就跟仇人见面似的,分外眼红,两人当场就吵了起来。 当时,还引来了不少路人围观。 两人吵着吵着,还把镇上领导也找了来,想让其给评评理。 崔某某的母亲和两个妹妹听说这情况,火急火燎地赶了过来,一家人凑在一起,那情绪一上来,就开始骂那离异女子。 骂着骂着,气氛就不对了,后来直接动了手。 杨某当时也在气头上,上去就打了那女子两耳光,那女子被打后,当场就决定要告杨某和她两个小姑子。 起诉后,两个妹妹因为侮辱罪,一个被判了10个月,另一个被管制2年。杨某先是被罚款500元、拘留15天。 到了10月,又因为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刑拘,在看守所待了4个多月后,才取保候审出来。 杨某出来后,本以为这事终于能消停了,可女子,一直咽不下被耍的这事。 8年来,她一直不停地告状,到处反映情况,就想着要讨个说法。 杨某在这8年里日子也不好过,就怕那女子又整出什么幺蛾子,家里人也都跟着担惊受怕,生活被搅得一团糟。 2025年10月25日,杨某突然被警方逮捕,理由还是因为当年的侮辱罪。 杨某当时就崩溃了,她怎么也想不明白,这么多年过去了,怎么又因为这事被逮捕。 这事儿一传开,大家都在议论纷纷,各种观点都有。 有人说,杨某一家当时太过分了,当街对那女子进行辱骂和殴打,这种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现在再次被逮捕也是活该。 可也有人觉得,那离异女子插足别人的婚姻,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杨某作为原配,一时冲动才做出了那些过激的举动。 而且2017年杨某已经因为这事儿受到了行政处罚,现在过了8年又因为同一件事被追诉,感觉有点不太合理,是不是法律在偏袒那个插足的离异女子,还浪费了司法资源。 女子觉得自己这么多年一直坚持告状,就是为了讨回一个公道,她觉得自己在这段关系里受了太多的委屈,不能就这么算了。 杨某2017年受行政处罚后,2025年又被逮捕追诉,是否违反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呢? 根据《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行政处罚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像罚款、拘留等。而刑事处罚针对犯罪行为,二者性质不同。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这个原则是说一个人不能因为同一犯罪行为,多次受到刑事追诉和处罚。 从本案看,杨某2017年受到的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制裁,刑事处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 杨某2017年的行为虽然受到了行政处罚,但如果后续发现其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并不违反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杨某当街撕扯女子衣物、打耳光公开羞辱,这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的范畴。该条款指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并没有规定因为道德问题就可以用暴力手段解决,小三插足是道德问题,原配应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用暴力。 长期追诉如果没有新的不法事实,8年后因为同一行为再追责,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就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可不会因为对方是“小三”有道德问题,就允许用暴力手段解决,维权必须合法。 遇到问题,不能靠暴力解决,要依法维权,小三插足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我们不能用违法的手段去报复,要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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