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横过机动车道“必须推行”?现实有点“难”! “男子买馒头路上遇车祸不治身亡,肇事司机称遭远光灯照射闯祸,57.7万判赔款难执行”——这则令人揪心的新闻,让“电瓶车横过机动车道需下车推行”规定引起热议。 有网友说:“现在的电瓶车动辄上百斤,还装着沉重的电池,推行横过马路,不仅费劲,遇到车多、路滑的情况,反而更难避让,这不反而容易出事吗?”还有网友质疑:“这规定也太不贴合实际了,是不是有点苛责骑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写得清楚: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 法律的初衷是想通过“推行电瓶车”降低横过马路的风险。在理想化的安全预设里,骑行者横过时,人要分心操控车辆,转向、刹车的灵活性会受影响,还没法全神贯注看路况;可推电瓶车者推行时,人能专心观察来车,机动车司机也能更清楚预判你的行进方向,理论上确实能减少碰撞的可能。 但现实跟理论毕竟是两码事: 现在的电瓶车重量普遍不轻,对老年人、女性或是力气小的人来说,推着它横过宽宽的机动车道,本身就是个体力活。 更关键的是,推电瓶车者推行时电瓶车没有动力,既要行走又要推车,遇到突发情况根本没法快速避让——比如后方机动车突然提速、旁边车辆变道、行人突然跑过来,电瓶车在那瞬间反而会变成“累赘”,让避让变得更难。 这样看来,和“降低风险”的初衷完全背道而驰。这种“看着安全,实际却难落地”的规定,难怪会让大家觉得不近人情、脱离生活。 如果注意观察、主动避让后横过仍然出了事,却让推电瓶车者、骑行者或行人担责,难免让人觉得不合理、不尽人情。 按道理来说,无论行人、推电瓶车者还是骑行者都可以横过马路,但是需要观察路况车况,在确认安全后再横过,同时需要注意避让人和车。只要做到了这些事项,即使不符合“推行”的细节规定,也不宜担事故责任尤其是主要责任。 不过好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一刀切”地机械套用这个规定。看几个案例场景,就能明白法院不会机械执行“推行”这个规定: 雨天路滑时,有推电瓶车者横过马路被机动车撞倒,法院没因为“推行”就加重其责任,反而追究了司机没减速观察的过错; 有骑行者横过,撞上了灯光不合格还超速的机动车,骑行者“未推行”只算轻微过错,机动车因多项违规担了主责; 还有推电瓶车者横过时被后方机动车追尾,法院也没责怪“推行”本身,而是指出其没走人行横道的问题,同时认定机动车没保持安全距离才是主要原因。 说到底,法院判案核心看谁的行为是事故主因,不会盯着“推没推”这一点苛责行人和骑手。 再回到开封杞县的这起悲剧,交警复核后的责任划分也体现了这种“平衡”: 肇事司机黄某开着前照灯不合格的车,还没按规定安全驾驶,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去世的老人因为是骑行者横过未推行电瓶车,但轻微违规并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交通法律法规的灵魂是守卫安全和维护公平,执行中更加需要兼顾实操性。“电瓶车横过需推行”初衷虽好,但跟现实中的交通工具情况和出行实际相对比,确实仍有继续优化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