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割男子父母为他们买下的房子。这套房子是两人婚后,男方

胡萝卜说法 2025-11-05 11:08:55

北京,男子离婚时,妻子要求分割男子父母为他们买下的房子。这套房子是两人婚后,男方父母为他们买的,并且登记在两人名下。女子觉得这是婚后财产,有权分割;但男子认为:这是我的父母出的钱,又不是你的父母出的钱,你凭什么分割?结果法院认为,房子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有权利分割。 男子对夏女士简直是一见钟情,看到她后就挪不开眼睛,对她简直是日思夜想。 他总感觉自己今生非夏女士不娶,于是就开启了猛烈的追求。而夏女士对男子其实也有好感,只是想再了解了解。 但男子生怕夏女士长得漂亮,身边又有那么多追求者,如果不赶紧确立恋爱关系,夏女士就会成别人的妻子,因此感知到夏女士对自己也有好感后,就立即带着夏女士回了家。一是让自己的父母瞧瞧,二是也让父母能够促进两人的关系。 因为父母比较开明,手头也宽裕,男子觉得如果夏女士回家看到父母的性格以及经济实力,相信会给自己增加好感,这样就能增进两人的关系。 男子的父母也相当会来事,当着夏女士的面要求儿子以后一定要对她好,还表示他们做父母的不会影响两人的生活,会出资为他们买单独的房子,互不打扰但互相关心。 还别说,这么一来,夏女士真的对男子更加友好了。毕竟谈婚论嫁,不单是看个人,还要看对方的家庭。 对方父母如此恩爱、有实力,说明男子生活在有爱的家庭,而且以后两人可以单独居住,和公婆也少了麻烦。这些条件加在一起,哪个女孩子不心动呢? 因此,男子趁热打铁,赶紧向夏女士求婚,夏女士考虑了一番,直接答应了。 她相信男子对自己是真心的,男子的父母也希望儿子过得好,婚后肯定会给两人买房子,这是她期盼已久、拥有独立空间的好机会。 果不其然,男子的父母说话算话,两人结婚后就赶紧给他们买了房子,还装修了一番,好让小夫妻过得幸福,他们也省心。 婚后,夏女士承担了主要家务,平时房子的水、电、气、物管费,她也尽力缴纳。 她觉得男子父母出了买房钱,这也是自己的家,在能力范围内应该多做点事,也让这个家能感受到自己的用心。 不过两人恋爱时再开心,婚后始终要面对柴米油盐。而且男子和夏女士结婚后,那股热情劲头也没那么足了。 现在双方一旦有矛盾,看到的都是对方的缺点,再也看不到优点。 因此,两人不再像以前那么甜蜜,还隔三差五吵架。父母知道后,也找儿子多多劝说,希望他多担待,毕竟夏女士是个好媳妇。 当然,夏女士自身也有不足,但作为公公婆婆,哪能说儿媳的不是呢? 只能开导儿子,让他们好好生活。结婚不易,且行且珍惜。 可是年轻人总是那么冲动,结婚时冲动,离婚时也冲动。双方实在过不下去,就有了离婚的想法。 但男子想一脚把夏女士踹开,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买的,和夏女士没关系,让她收拾行李直接走人就行。 夏女士却不答应:你让我走就走吗? 我这两年分摊了多少家务,家里的很多杂费都是我出的,难道这不算付出?难道这不是房产的一部分开销? 所以她要求分割财产。 双方实在协商不下,这种事情确实难协商,还得请法院来做决定。 法院认为,既然是婚后父母给两人买的房子,就说明是父母无偿赠与两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夏女士当然有分割的权利。 网友们看到后,觉得判决非常合理,并不是偏向谁,而是以事论事。 婚前男方买的房子,自然是婚前财产;但婚后父母买的,就可以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在本案例中,男方父母婚后全款购房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未明确约定该房产仅赠与男方个人。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产应视为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夏女士未直接出资购房,但她在婚后承担主要家务、支付房屋杂费,这些行为属于对家庭生活的贡献。 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不以直接出资为唯一依据,而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且无单独约定”这一法律要件。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纵览新闻:2025年11月4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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