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6岁男孩上补习课认字,阅读的时候有字不会读,老师过来就给他两巴掌

胡萝卜说法 2025-11-05 10:57:21

内蒙古呼和浩特,6岁男孩上补习课认字,阅读的时候有字不会读,老师过来就给他两巴掌,然后又掐他脖子,又在他的背上扭了一下,此后男孩老是在半夜哭醒,母亲才知道了这件事,她去找老师,老师却只承认,她的美甲划了一下孩子,她没有打孩子。   深夜,杨女士睡得正香,6岁的儿子却突然惊醒,在哇哇大哭,吓得杨女士赶紧起来。   她赶紧问孩子怎么了,孩子哭哭啼啼,终于将自己被老师打这件事说了出来。   他说,在阅读的时候,其他小朋友,那些字都会读,只有他不认识字,老师过来就给他两巴掌,这还不解气,又用手掐他的脖子,弄得他很疼,然后老师还在他的背上扭了一下,非常疼,他就哭了。   老师还不给他哭,他一哭,就让他去罚站,一站就站了5分钟。   孩子说着说着就哭得更厉害了,杨女士听完孩子的遭遇,吓出一身冷汗,没想到这个老师得寸进尺了,她直怪自己,没有将儿子的事情放在心上。   原来孩子被打已经不是第1次的事情了。   杨女士的孩子,才6岁,6岁之前她没怎么带孩子读启蒙书,所以孩子认识的字就非常少。   眼看孩子就要读小学了,这字都不认识几个,阅读就跟不上去,成绩肯定也跟不上去,她越想越着急,就给孩子报了一个补习班,让孩子认字。   补习班的老师有些暴躁,一看孩子认识的字比较少,就有了第1次的发火,对他说:“怎么这些字都不认识?”   说完就有了第1次的动手,在孩子的脸上留下了指甲划痕。   这是第1次动手,老师也承认了,老师说自己只是不小心将孩子的脸上划伤了而已。   杨女士看着自己钱已经交了,也想着让孩子多认识几个字,毕竟没有其他补习班是针对认字这一块的,她就找老师好好沟通,希望老师能改一下,她觉得忍一忍,只要孩子能多学一些字,也是值得的,因此,老师第1次动手,她没有追究老师的责任。   现在她看到孩子这么哭,又知道孩子被老师打了第2次,而这一次,老师下手这么重,给孩子造成了这么大的心理阴影,以至于孩子经常在半夜被吓到哭醒。   她真的很心疼孩子,孩子才6岁呀,就是因为不认识字才送他去补习班认字的。   结果又因为不认识字被老师打了,这送孩子去补习班又有何意义,又要花钱,孩子又被打,还不如不让孩子学。   看到孩子的补习老师是这么一个老师,杨女士后悔自己在老师第1次动手的时候,没有退费,这才让自己的孩子受了第2次伤害。   如今她看着孩子哭得那么厉害,她又看了看孩子被老师扭一下的地方,都已经淤青了,她心都碎了。   她真的太心疼孩子了,她不能再忍了,不能让孩子继续跟着那个老师学认字了,孩子不能再受到伤害了。   当然孩子受到伤害,这件事也不能不了了之,她决定要老师退费,并且让老师对孩子赔礼道歉。   然而当杨女士找到这个补习老师,这个老师却坚决不承认自己打了孩子,她只承认第1次用指甲划伤了孩子,并且那是不小心划伤的。   看着这个老师最后还不承认自己所做的事情,杨女士觉得这样的老师,真的太没有担当了。孩子跟着这样的老师继续学下去,肯定还会受伤。   于是她坚决要退费,还要老师给孩子赔礼道歉。   那么如何认定老师的行为呢?   1、不管这个老师出于什么原因,打了孩子,老师的行为都构成了故意伤害孩子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作为一名补习老师,孩子正是因为不认识字才来学习的,她就不应该因为孩子不认识字而打了孩子。   2、杨女士的孩子在培训机构学习,那么孩子与培训机构构成合同关系,那么培训机构就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孩子只是因为不认识字,就被老师打,人身受到损害,培训机构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3、孩子因为这件事,精神也受到了损害,所以半夜哭醒,杨女士还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6岁的孩子来说,被老师扇巴掌,掐脖子,扭背,真的对孩子的精神造成很大的伤害。   那么你对于这样的老师有何看法呢?来源:奔腾融媒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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