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某中学初三的小张和小刘,在课间休息时,参与掰手腕活动,小张应小刘邀约比

梅姐说法 2025-11-01 21:19:24

江苏无锡,某中学初三的小张和小刘,在课间休息时,参与掰手腕活动,小张应小刘邀约比试,结果手腕受伤后晕倒,被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还做了手术,事后两人协商赔偿没有达成共识,小张起诉了小刘,最终经审理后,驳回了小张的诉求。 当天课间休息时,几个男同学围在一起,掰着手腕,小刘看到后,转头就热情地对小张说:咱也去试试,小张一听,就答应了。 两人找了个空位,小刘和小张面对面,各自挽起袖子,双手紧握在一起,都透着一股不服输的劲,随着一声开始,两人同时发力,手臂上的肌肉瞬间紧绷起来。 可刚掰了没几下,意外发生了,小张只觉得手腕处一阵剧痛,接着,整个人眼前一黑,身体不受控制地向前倒去。 大家看到小张晕倒在地,都慌了神,有人跑去找老师,有人蹲在小张身边,试图叫醒他,很快,老师赶到现场,看到小张的情况,拨打了一二零。 救护车赶到后,将小张送到救治,经检查,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告诉老师和小张的家长,这种情况需要进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不做,会影响小张手臂的正常功能。 小张的家长怎么也没想到,一次简单的课间掰手腕活动,会让孩子遭受这么大的痛苦。 术后,住了几天,小张逐渐恢复,回家休养。 这次受伤,让小张承受了身体上的痛苦,让他的学习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出院后,小张的家长觉得,小刘作为邀请小张掰手腕的人,应该对小张的受伤负责,便找到小刘的家长,商量赔偿的事情。 小刘的家长认为,掰手腕是孩子们课间的一种活动,谁也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不应该全部由他们来承担责任。 双方商量多次,始终谈不拢。 小张的家长觉得,小刘的家长不讲道理,自己的孩子受了这么大的罪,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而小刘的家长觉得,小张是自己愿意参加掰手腕的,出了事不能全怪他们。 无奈之下,小张的家长起诉了小刘。 小张的家长陈述了小张受伤的经过,以及这次受伤给小张带来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要求小刘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小刘和他的家长辩称,两人都是15岁的初三学生,对掰手腕这种活动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有一定的认知,而且小张是自愿参加掰手腕的,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事,该怎么以法律的角度看待呢? 掰手腕是常见体育活动,有一定风险,两人应当都能认识到,小张自愿参加,就视为自愿承担可能的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小刘邀请小张掰手腕,没有证据表明他故意用力弄伤小张,也没重大过失,所以,小刘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小刘作为邀请方,是否应该明确提醒伤害风险并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从法律看,邀请他人参加常见活动,法律没要求必须提前书面提醒风险,且小张是自愿参与,小刘没有重大过错,所以不用承担补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课间掰手腕是常见活动,学校难以时刻监管每一个学生的此类行为。 本案中,学校在得知小张受伤后及时处理,送医救治,尽到了相应管理职责,所以学校不用承担管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和小张都已经年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掰手腕这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应当能够认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小张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应当视为其自愿承担该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信源:初中男生课间掰手腕,一人手腕骨折当场晕倒,起诉同学要求赔偿!法院判了 2025-11-01 07:03·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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