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什么道理?”浙江桐庐,男子深夜驾驶货车在省道行驶,途中压死了一条狗,男子赶

梅姐说法 2025-11-01 17:16:13

“这是什么道理?”浙江桐庐,男子深夜驾驶货车在省道行驶,途中压死了一条狗,男子赶时间,加上以为是轧到块石头,没有停车检查直接离开了。就在当晚一三轮车路过该路段时,因为没有开灯轧到狗后,导致三轮车侧翻,一老婆婆被甩出车外,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最后的处理结果更是让人意外。 内蒙古晨报十月三十一号报道了这则某货车司机深夜撞死狗后离开,尸体导致一老人驾驶三轮车翻车人亡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李某是一个货车司机,平常走南闯北的,有时为了赶时间,晚上开车也是家常便饭,好在他 开车习惯比较好,也不疲劳驾驶,多年下来没有过发生过什么事故。 时间来到今年的九月二十五号,李某又接到个从河南出发的长途订单,因为客户要求的比较急,李某只得昼夜兼程。 当晚十点半左右,就在货车通过杭州219省道桐庐段时,李某突然感到车子传来咯噔一声,好像是轧到了什么东西。 根据经验李某判断是轧到了石块,毕竟这里是省道,路况没有那么好,路上有石头、水坑都是正常的,再说要轧到了小动物什么的,不可能连一点动静都没有。 想到这里李某没有停车检查,继续朝着目的地赶去了。 第二天一早,就在李某还在赶路时,突然接到桐庐警方的电话,对方让他尽快过来配合调查,有一起交通事故怀疑和他有关。 刚接到电话的李某感觉很纳闷,这一路上都很顺利啊,怎么突然和交通事故扯上关系了,这让他一度以为是诈骗电话。 在经过多次证实确实是民警的电话后,李某不敢休息,在送完货后又立马赶了过去。 这时李某才知道事情的全部经过,当时他轧过去的根本不是什么石块,而是一条狗,因为没有处理现场,在次日凌晨两点多的时候,正好有人骑三轮车路过该地段。 因为是深夜,加上三轮车没有开车灯,好巧不巧就轧到了狗的尸体上,三轮车失去平衡后当场侧翻了,车上71岁的老婆婆被甩出车外,最终重伤不治身亡。 在事故发生后,因为一直没人来认领这只狗,只能当做野狗处理,现在狗又是被李某开车撞死的,最终民警给出了三轮车主主责,承担70%责任,李某次责承担30责任的责任认定结果。 对于这个结果,李某直呼冤枉,三轮车车主更是不肯接受。 李某坚持认为自己无责,三轮车主全责,毕竟自己是正常行驶,没有超速、没有酒驾,是野狗晚上突然窜出来躲避不及才撞上的;三轮车主更不用说了,没有正规的行驶证不说,晚上行驶也不开个车灯,这出了事肯定是他全责啊! 三轮车主则一口咬定要李某负全责,毕竟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货车司机撞死了狗,又没有及时处理,这才导致后面的意外,李某不负责谁负责?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三轮车主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的前提是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无驾驶证者严禁驾驶机动车;驾驶人需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且驾驶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除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留驾驶证。 该事件中三轮车主无证驾驶行驶,深夜在省道行驶,且没有按规定开启车灯,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肯定是违法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仍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轮车主无证驾驶且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依法需要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2、如何判定李某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救人为先,保留证据”;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协商优先,按需报警”;仅轻微财产损失的事故:“先撤后谈,高效处置”。 其中,仅轻微财产损失事故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损失轻微(如车辆轻微刮擦),二是基本事实清楚(如责任方明确)。当事人应先撤离现场至安全区域,再协商赔偿。 李某深夜驾车意外撞死了狗,属于明显的交通事故,符合上诉的仅轻微财产损失事故的认定范围,李某应该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并报警处理,而不是直接驾车离开。 客观上说,也正是因为李某直接离开,没有处理现场,导致三轮车轧到狗尸体后侧翻人亡,依法需对这次事故承担次责。 综上分析,民警的事故认定是合法合理的,如果当事人对于事故认定存在疑问或不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核;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目前,双方正在等待复核结果,出来后如果无异议,民警就会组织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那么,对于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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