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友同意结婚时给女友买100克黄金,可观望了两年,黄金从600元飙升到90

胡萝卜说法 2025-10-31 13:06:53

广西,男友同意结婚时给女友买100克黄金,可观望了两年,黄金从600元飙升到900多元。以前的6万元可以买100克,现在的6万元只能买60多克,男友便想将这6万元折现给女子。女子却不答应,觉得男友太会精打细算,连同他们的感情都在计算,这样的男子怎敢和他生活一辈子呢?于是拒绝了男友的提议,说没有五金不结婚。她说自己并不在意黄金的克数,更在意的是男友的心意。 在2022年底,小唐认识了男友,并且双方都是以结婚为目的交往的。 没过多久,两人觉得年纪也不小了,既然谈得拢,那就讨论起结婚的事宜。 小唐说,结婚的时候自己想要五金,因为周边的亲朋好友都有,也算是他们这里的风俗。 男友说,没问题,我们那里也是这样的风俗,到时候五金就按照100克来计划。 小唐非常高兴,不但实现了要五金让自己朋友羡慕坏了。 不过男友带小唐去看黄金的时候,发现金价是600元一克,男友信誓旦旦地说,我们再等一等,金价肯定会降,到时候我们用同样的价格还可以买重一点的。 小唐觉得男友太会过日子了,那就等再降降,反正男友答应了,用同样的价格可以多为自己买重一点的黄金,这岂不是好事。 可是这一等就等了两年,男友迟迟不下手买黄金,以至于黄金价格从600元一直飙升到900多元。 其实小唐中途也退让过,之前男友说600元的时候没买,是想等降价后再多买一点黄金。 现在小唐也理解男友,既然黄金涨了,那用同样的价格买少一点的黄金也行。 可是男友觉得黄金买到手就是两夫妻的,最后亏的还是两人,这样太不划算了。 以前6万元可以买100克,现在6万元只能买60多克,想想就心疼,他还是舍不得下手。 这时就让小唐有点不满意了,自己都退步了,没让男友多花购置黄金的钱,只是自己得到的黄金变少,男友都还不愿意买,那说明男友本质上就不愿意为自己买五金。 小唐现在关注的不是五金本身,而是男友的态度,可能对方本来就觉得自己不配获得五金才如此迟迟不行动。 要说观望一个月、两个月也还行,这都观望了两年,要买早就买了,可能现在黄金即使降到了600元,男友可能还是不愿意买。 因此,小唐不想搭理男友,因为她的心凉了,都给男友两年的机会,对方还是把握不住,最后精打细算,从黄金转到了女友身上,与其盼着黄金降价,还不如盼着女友“降价”。 但是在2025年端午节前后,双方的家长也参与进来协商两人的婚事,一切都谈妥了,但是男友还是在这五金上犹豫不决。 他最后居然提出,之前说好6万的预算买100克黄金,现在黄金涨到900元一克,现在买实在不划算,干脆就把黄金的钱折算给女友,到时候等黄金降价后再由女友自行购买也可以。 女子对男友的这种“会过日子”已不再那么欣赏了,只觉得对方太会精打细算,完全把感情当成儿戏。都说黄金有价,情无价,怎能将两者相提并论。 自己之前都同意不用买100克的黄金,反正就按照6万的预算来,对方想到的不是自己对他的理解和体谅,想到的还是自己亏了,这样的人怎敢和他过日子。 最后女子直接来了一句,要想结婚可以,但我说的五金一样也不能少,你那么会打算,就看一看,到底是谈一个对象的成本高,还是这五金的成本高。 1、男友擅自将黄金约定变更为现金,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双方口头约定“100克黄金(6万预算)”,属有效口头合同,男友因金价上涨擅自改现金,构成违约。但需女友举证约定存在(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否则难以认定。 2、女友“无五金不结婚”的主张,不具法律强制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该主张不具法律强制力,婚姻自由禁止附加不合理条件;但女友可基于“五金约定未履行”的情感考量拒绝结婚,此为自由选择,非法律权利。 3、恋爱期间“结婚五金”的口头约定,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约定属“附结婚义务的赠与”,合法有效。若双方结婚,男友需履行;若未结婚,男友可依第六百六十三条撤销赠与。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小强热线2025年10月31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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