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南,在饮酒后回家途中,男子去一处鱼塘游泳不幸溺亡。事后,家属将事发前跟死者

芹姐说法 2025-10-30 08:08:32

安徽淮南,在饮酒后回家途中,男子去一处鱼塘游泳不幸溺亡。事后,家属将事发前跟死者一起吃饭的人以及案涉鱼塘承包人起诉,索赔相关损失114万元。 2023年8月29号那天,杨某喊高某去家里吃饭,同去的还有另外三个朋友,五个人坐一块喝酒,有两个没喝。 酒桌上,几个人你一杯我一杯,高某也喝了不少。 喝完酒,杨某开车送高某回家,路上路过张某承包的垂钓中心鱼塘,这鱼塘平时不少人来钓鱼。 高某当时酒劲上头,看着鱼塘里水波荡漾,突然就说要下去游泳。 杨某可能也有点懵,没拦住,高某脱了衣服就下水了,等大家反应过来,高某已经在水里没了动静。 等把高某捞上来,人早就没气了,高某就这么因为酒后游泳溺亡了。 这事一出,高某家里人哪能接受,好好的一个大活人,说没就没了,家属觉得,跟高某一起喝酒的那几个,还有鱼塘老板张某,都得负点责任。 于是,家属一纸诉状,把共同饮酒的4个人,还有鱼塘老板张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114万。 1,共同饮酒者到底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组织者杨某,因直接接触高某且开车送其回家,责任更大,其他饮酒者因未主动劝酒或阻止,责任较轻。 共同饮酒者的责任在于是否尽到合理提醒、照顾义务,高某酒后游泳,杨某作为组织者,未有效劝阻,过错明显。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组织者应确保参与者安全。 其他共同饮酒者虽未直接劝高某游泳,但未提醒其酒后行为的危险性,也未尽到义务。 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据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应认定共同饮酒者承担部分责任。 2,鱼塘老板张某,没设警示标志,责任该如何被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放任危险发生,属于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鱼塘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法律上,面向公众开放的垂钓区等同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必须预见到有人可能下水。 本案中,鱼塘老板张某除设置警示标志外,还应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 高某酒后游泳,张某未及时劝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高某自己作为成年人,他的责任该怎么界定? 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高某酒后执意游泳,导致溺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能预见酒后游泳的危险性,他仍主动下水,属于自甘风险行为。 高某酒后执意游泳,导致 溺 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认为,高某作为成年人,自己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应该能预见到酒后游泳的危险,所以他自己得负主要责任。 但是,杨某作为组织喝酒的人,没好好劝阻高某,过错也不小。 其他几个一起喝酒的,虽然没直接劝高某去游泳,但也没尽到提醒的义务,多少也有点过错。 鱼塘老板张某的鱼塘边上,也没个明显的警示标志,没提醒和劝阻高某,他也有责任。 综上,酌情确定死者高某应自行承担60%的责任,杨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7%的赔偿责任,另外三名饮酒者各自承担2%~3%不等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杨某赔偿家属28万余元,张某赔偿7.9万余元,另外三名饮酒者分别赔偿2.2万余元至3.4万余元不等。 判决一出,有几个被告觉得不服气,就上诉了。 二审时,又仔细审查了一遍,觉得一审判得没问题,最终,维持了原判。 不过,因为高某的母亲姚某,在这期间去世了,姚某作为第一顺序唯一继承人已经去世,二审对一审判决中的部分诉讼主体进行了变更,被告对姚某的损失赔偿,改为对姚某的三名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进行赔偿。 聚会饮酒要适可而止,同伴之间要相互提醒、彼此照应;经营场所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别让疏忽酿成大祸。 信源:男子酒后下鱼塘游泳溺亡家属起诉索赔百万 4名共饮者和鱼塘承包人被判赔40余万 2025-10-29 14:53·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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