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赵先生把自己的车停在路边两年,等他再去用车时却发现停车的道路重修了

芹姐说法 2025-10-18 13:06:45

浙江省杭州市,赵先生把自己的车停在路边两年,等他再去用车时却发现停车的道路重修了,车被拖到了停车场,车里的部分零件丢失,根本开不走,车辆维修费用得五六千元。于是赵先生提出质疑,拖车前为什么不通知自己,现在车辆零件丢失又由谁来负责赔偿? 据《环球网》报道,赵先生在8年前,花4万多元买了一辆小轿车用于代步,一直使用到二零二三年的四月份。 后来赵先生认为,自己出行乘坐公交和地铁都十分快捷,比开车还要方便,这车的用处不大。 于是赵先生决定给自己的爱车找个地方暂时休息,他选择了一处比较僻静的马路边停放。 赵先生认为那里平时就有几十上百辆车停着,把车长期停在那里很安全,那里既不收费也不会被要求挪车。 这车一停可就是两年多,期间赵先生一次也没去看过。 今年七月份,赵先生有了用车的需求,当他来到那条马路取车时,顿时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 那条马路已经整体翻修过了,跟当初完全是两个样子,要不是路牌显示,赵先生还以为自己来错了地方。 赵先生还发现,路口设置了道闸栏杆,现在此路边停车是要收费了,他找遍了整条马路,也没有见到自己爱车的踪影。 赵先生无奈下报了警,通过民警的反复查询,确认他的车现在停放在了一处废弃的停车场里。 赵先生按照位置赶到了现场,那里杂草丛生,废弃的车辆到处都是,赵先生从中找到了自己的车子。 但是新的状况又出现了,车子根本启动不了。经过检查,车上的蓄电池和火花塞都被拆掉了。 赵先生询问停车场的值班人员,有没有看到谁拆卸了车上的零件,对方表示,停车场一直有人看守,车辆的零部件不可能在这里被拆卸走的。 赵先生本来希望把车修好开走就行,他咨询了维修人员,可对方告诉他,修车得五六千元钱。赵先生觉得,即使这车修好了,也卖不上修车的价钱了,花这个价钱实在不值得。 赵先生又生气又后悔,这到底是谁把自己的车拖到停车场的,零部件又是被谁拆掉的呢? 赵先生找到之前停车那条马路的社区询问,对方告诉赵先生,这条马路在一年多之前就翻修完了,修路之前在停放的车辆上粘贴了告示,也给车主打了电话的,修路开工前没有开走的车都让交管部门拖走了。 可赵先生表示自己没有接过挪车的电话。 但经过回想,赵先生并没有在车上留自己的联系方式,这么长时间自己一次也没有来看过。 此时的赵先生后悔不已,由于自己长时间的疏忽大意,才导致了车辆被拖走,零部件丢失。 从法律角度讲,赵先生长期违停车辆,已经构成了长期违法占道的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赵先生停放车辆的马路并没有规划停车泊位,而他却把车一直停放在那里,性质属于严重的长期占用公共道路的违法行为。 为此,赵先生将会面临被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赵先生车辆的零部件丢失了,相关各方谁又来承担责任呢? 1、赵先生的车辆被拖走是否合法? 赵先生长期违法占道停车,不但阻碍交通,还影响了道路的施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交管部门有权将妨碍其它行人、车辆通行的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指定停车场。 虽然拖车的流程并不违法,但是关键问题是,拖车前是否对赵先生尽到了告知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长期占道的车辆时,得先履行告知义务,在车辆上粘贴通知,查询电话通知车主等方式,要求车主限期挪车。 如果确实无法联系到车主,为了公共利益,可依法将车辆拖移。 如果社区和交管部门不能提供粘贴过通知,以及通过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联系过赵先生的证据,那么在执行程序上有可能存在疏漏,需对丢失配件负有一定的责任。 2、停车场对车辆配件的丢失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赵先生的车因为违停被拖走,但是停车场作为车辆的保管方,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 如果汽车配件的确是在停车场丢失的,那么停车场就负有看管不利的责任,需要承担对赵先生的赔偿。 3、赵先生对车辆保管不当,应负有哪些责任? 赵先生因为两年多对车辆不闻不问,构成了未尽到妥善保管自身财产的责任。 疏忽看管自身财产的行为本身,虽然并不违法。 但是,此行为既不可以造成他人损害,也要对自身财产发生的损害承担相应的看管不利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赵先生没有对自己车辆进行正常的管理,让车辆长期处于无人看管和极易受损害的状态下,自身需要对丢失零部件负间接责任。 法律上规定过错相抵的原则,赵先生因为自己的疏忽,需自身承担一部分损失。 赵先生对于车辆零部件丢失,选择了报警处理。 关于这一事件,您还有哪些观点,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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