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张先生和陈女士经人介绍谈了4年恋爱,张先生分两次给女方父亲转了15万订婚彩礼,同年4月,张先生母亲又给陈女士转了30万,两人办了结婚宴席,但没领证。8个月后分手,签协议陈女士返还10万,半年后张先生的母亲起诉陈女士还30万,陈女士称钱已花光,最终这样判了。 2018年经媒人牵线后,张先生和陈女士谈了四年恋爱,两人感情时好时坏,但家里催得紧,也就这么拖着。 2022年春天,双方家长坐在一起商量婚事,张先生父亲在饭桌上拍板,说咱们家出十五万当订婚彩礼,这话一出,女方父亲当场点头。 2月里,张先生把十万转给了女方父亲账户,三月又补了五万,转完钱那天,他盯着手机屏幕上的转账记录,心里直打鼓。 同年四月,张先生母亲单独约陈女士喝茶,老太太从布包里掏出个存折,说这里面有三十万,是给你们小两口以后过日子用的,陈女士当时就愣住了,存折上清清楚楚写着她的名字。 2024年元旦,两家在酒店摆了八十桌婚宴,张先生穿着租来的西装,在台上给陈女士戴戒指时,手一直在抖,台下亲戚举着手机拍照,闪光灯晃得他睁不开眼。 可这婚结得名不正言不顺,两人始终没去民政局登记,婚后住在一起,矛盾反而更多了,陈女士嫌张先生下班就打游戏,张先生怪陈女士总往娘家跑。 八月份某个雨夜,两人又为钱的事吵起来,陈女士把存折摔在茶几上,说这三十万早就花得差不多了,张先生一查银行流水,发现确实陆续转出去二十多万。 第二天,两人就签了分手协议,陈女士当场转给张先生十万,说剩下的就当青春损失费,张先生签字时,笔尖在纸上洇出个墨点。 半年后,张先生母亲突然拿着存折复印件去法院起诉,老太太在法庭上说得直白,这钱是给小两口结婚用的,现在婚没结成,就得还回来。 陈女士坐在被告席上,掏出厚厚一沓消费记录,从装修新房的家具发票,到给张先生买西装的收据,甚至还有几次去医院的缴费单。 原来那三十万里,有八万是两人一起还的房贷,五万买了辆二手车,三万用来给双方父母买礼物,剩下的都花在日常开销上,分手协议上还白纸黑字写着经济纠纷已了清。 张先生和陈女士这事,说白了就是彩礼钱该不该退的纠纷,俩人办了酒席没领证,分手后为三十万闹上法庭,用法律的角度该怎么看这事呢? 1,这三十万算不算彩礼? 民法典司法解释说得清楚,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给女方的财物。 张先生母亲转钱时明确说是给小两口过日子用的,陈女士也收了存折,这钱性质算彩礼没跑。 2,没领证但办了酒席,彩礼该不该退? 按法律规定,三种情况得退:没办结婚登记、没一起生活、给男方家造成困难。 这案子里,俩人办了酒席还共同生活了八个月,钱也花在还房贷、买车、买礼物这些共同开销上。 审理时,查消费记录发现,三十万里二十六万都用于共同生活,这就不符合必须退钱的条件。 3,分手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俩人签协议时写明经济纠纷已了清,陈女士当场转了十万。 这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的,没违法也没逼迫,法律上认定有效。 张先生母亲半年后再起诉要剩下的钱,自然不会支持。 这就好比俩人已经商量好怎么分蛋糕,结果一个人吃完又想要回蛋糕渣,法律可不惯这毛病。 4,有人可能问,陈女士花这钱算不算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得满足四个条件: 一方获利, 另一方受损, 获利没法律根据, 获利和受损有因果关系。 这个案子里,陈女士收钱是基于结婚目的,钱也确实用在共同生活上,不算白拿。 最终认定这钱已经转化为共同支出,自然不构成不当得利。 还有个细节,张先生母亲主张这钱是借给小两口的,但转账时没写借条,也没说这是借款。 法律上,光有转账记录证明不了借贷关系,得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借钱的意思。 这案子里,老太太拿不出借款证据,肯定不能判定这是借款。 审理认为:这三十万属于彩礼性质,虽然没领证,但钱已经实际用于共同生活,加上分手时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现在再要回去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判决很明确:驳回张先生母亲要求返还三十万的诉求。 理由有三: 钱属于彩礼性质、 已用于共同生活、 分手时已协商解决。 毕竟俩人一起生活了八个月,钱都花在刀刃上,再让人家全退回来,确实说不过去。 处理彩礼问题,一要留证据,转账时备注清楚用途;二要签协议,明确钱是赠与还是借款;三要及时登记,没领证的话,分手时容易扯皮。 感情归感情,钱的事还是得说清楚,省得最后对簿公堂。 有人说陈女士不该花男方的钱,也有人说张先生家太小气,最绝的是有个大爷说,现在年轻人结婚跟做生意似的,算得太清楚反而过不好。 有没有发现,现在谈钱容易伤感情,谈感情又容易伤钱,要是你遇到这种事,会怎么处理那笔钱呢? 素材来源于:温州晚报
浙江温州,张先生和陈女士经人介绍谈了4年恋爱,张先生分两次给女方父亲转了15万订
芹姐说法
2025-10-18 1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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