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女子的孩子在自家门店旁边玩耍时,一路过的陌生男子抱起孩子就跑,后来在争

蜜蜂说社 2025-10-16 23:49:43

贵州贵阳,女子的孩子在自家门店旁边玩耍时,一路过的陌生男子抱起孩子就跑,后来在争夺孩子时女子丈夫和男子扭打起来,事后女子报警,可男子第二天就被放了出来。女子询问处理结果,警方回复“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然而没过几天,男子就伙同几人在女子店门口徘徊,并且恐吓女子。 邱女士想不明白,男子的行为竟然被认定“无犯罪事实”,那男子怎样做才算有罪? 一说起男子的行为,邱女士就觉得他不被判刑简直没有天理。 10月6日的晚上,邱女士的孩子在自家店旁边和隔壁家的小孩玩耍,邱女士像往常一样,有空就出来看看。 当时邱女士刚好空闲下来,于是就来到店门外看着孩子玩耍。 当时一个男子边走边打电话,来到邱女士孩子旁边时做出要抱孩子的行为,但孩子躲开了没有抱到。 邱女士当时并没有意识到了有什么不对,以为这男子就是想逗逗孩子。 可第一次没有抱到孩子,男子并没有放弃,于是又来第二次,这一次他抱到了孩子,把孩子抱在怀里之后就跑。 邱女士吓坏了,她这才意识到不对劲,赶紧和邻居追着男子跑,他们试图要阻止男子,邱女士还质问他为什么抱着孩子跑? 本以为男子就此把孩子放下,可他倒好,他不但没有把孩子放下的意思,反而是抱着孩子继续跑。 邱女士他们也追着男子跑,后来跑到男子前面,再次质问他为什么要抱走孩子? 邱女士伸手要抱回自己的孩子,可男子并不打算把孩子归还,还和邱女士抢夺孩子。 在双方争斗的过程中,邱女士的丈夫赶了过来,后来就和男子扭打了起来,邱女士他们赶紧选择了报警。 本以为男子这样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可没有想到男子第二天就被放了出来。 女子邱女士不解,询问警方是怎么处理男子的,可警方回复邱女士他们,称男子“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女子实在是想不明白,男子这样的行为都不予立案,那要男子怎么做才立案,她是越想越委屈,于是把自己的遭遇发布出去。 记者联系到属地派出所,其工作人员表示是有这个案子,称如果邱女士不接受这结果,她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邱女士肯定是要提起行政复议的,因为该陌生男子伙同他人在邱女士自家门店附近徘徊并恐吓邱女士,目前,邱女士已经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邱女士他们认为男子抱走孩子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可警方却以“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把男子放了出来,他们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邱女士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邱女士他们认为男子的行为属于犯罪,可警方以“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那么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立案条件主要包括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方面‌。 所谓的存在犯罪事实,这意味着‌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即有一定的证据或线索表明,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确实存在。这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等各个阶段。 ‌虽然立案时的证据并不需要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但也不能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必须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来证明犯罪行为的存在。 至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件,也就是除了存在犯罪事实外,立案还需要满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这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如果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则不会立案。 也就是说男子的行为是否要立案,警方需要证据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并且男子的行为必须要达到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男子的行为,相信不少人会觉得应该受到惩罚,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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