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酒后走捷径坠亡同饮者不担责】女子严某在烧烤店与多人共同饮酒,之后又到KTV与多个包间内的人饮酒。次日凌晨,严某离开KTV,拒绝同饮者陪同并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某公司施工场地内的捷径回家,在下坡路段时跌落坎下导致死亡。事发后,严某家属将施工的某公司、某村委会、KTV经营者某酒店以及16名同饮者起诉至法院,索赔近60万元。10月12日,四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死者严某自行承担85%的过错责任,某酒店、某公司未对危险区域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分别承担5%、10%过错赔偿责任,合计赔偿19万余元。16名同饮者及某村委会不担责。
根据法院文书,一审法院认定,2023年1月8日下午,严某与在严某琼烧烤店的石某、张某、黄某等人共同饮酒。当晚9点左右,严某到某酒店经营的KTV内庆祝钟某的生日。严某同KTV里面的多个包间内的他人饮酒至次日凌晨。后严某离开KTV,她拒绝同饮者陪同并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某公司施工场地内的捷径回家,经过下坡路段时跌落坎下导致死亡。事故发生时,严某途经的路段无相关警示标志、围栏等设施。2023年1月11日,某村委会、某公司共同出资5万元用于安葬死者严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