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有个谈了3年女朋友,由于男子经常出差,女朋友的猜忌心又重,竟花了12800元网购了男子的开房记录。经男子确认,查询的结果准确无误,这不禁让男子细思极恐,多亏没有同行者,搞不好对象都有可能吹了!(来源:红星新闻) 据悉,男子陈某30多岁,有一位谈了3年的女朋友,两人都很珍惜当下的这段感情。 可是由于陈某的工作性质缘故,需要经常出差,这也引起了女朋友的不满。在出差期间,女朋友会多次“电话查岗”。 对此,陈某问心无愧,并没有感觉有些不妥。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陈某细思极恐。 等陈某从外地出差回来,女友送给了他一份神秘的礼物。陈某打开后,竟发现是自己在外地出差的“开房记录”。 陈某询问女友,这些记录是从哪里来的。 女友解释称,是从网上花了12800元购买的,并没有其他的意思,单纯的好奇。女友还让陈某核实信息是否正确。 经过确认,女友网购的“开房记录”均正确无误。面对这样的结果,陈某感到后怕不已,多亏出差期间就他一个人,没做过什么出格的事情。 不然的话,搞不好就要跟女朋友吹了。 不过陈某也感到疑惑,开房记录也属于个人隐私的一种,专门售卖这种信息的商家,是从哪里得到的信息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陈某的个人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上述法律条款已经明确规定了个人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每个人都依法享有隐私权。 具体到本案当中,陈某出差期间的个人开房记录,却能够以买卖的形式被女友获取信息,这已经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无论是售卖开房记录的商家,还是陈某的女朋友,军,对陈某的隐私权造成了一定的侵犯。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十条同时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案当中陈某的女朋友为了获取陈某的开房记录,花费了12800余元,在网络平台购买。这也就证明个人隐私已经被当成了一些不法商家的牟利手段。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商家售卖个人隐私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不过由于网购平台具有地域分布广泛、信息不明等情况,给破案也造成一定的困扰。 对此也有很多网友提出了疑惑,开房的记录是如何被不法商家获取的呢?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山东,男子有个谈了3年女朋友,由于男子经常出差,女朋友的猜忌心又重,竟花了128
胡究法
2025-10-04 12: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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