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公公为儿子儿媳购买价值75.8万的路虎,只是产权在公公名下。几年后,儿子儿

深度程磊 2025-09-28 15:18:18

重庆一公公为儿子儿媳购买价值75.8万的路虎,只是产权在公公名下。几年后,儿子儿媳离婚,盯上了这辆路虎,要求分割财产。儿子选择拒绝,因为登记在父亲名下,女子不服,将丈夫告上法庭,理由是转移共同资产,最后法院判了。 2009年,蔡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婚后两人没有分开另住,而是与公婆同住在一起。那时候,小两口刚起步,经济条件有限,与父母同住既省钱又方便。最初几年,一家四口其乐融融,母慈子孝,关系融洽。没多久,蔡女士生下了第一个孩子。对于老两口来说,这是天大的喜讯。蔡女士为李家延续了血脉,在公婆眼里,她是有功之臣。家中氛围一下子热闹起来,幸福感油然而生。 几年后,蔡女士又生下了第二个孩子。此时的家庭生活更加热闹,孩子们在院子里追逐嬉戏,老人含饴弄孙,小夫妻忙里忙外。看着日子越来越有盼头,公公和婆婆商量,决定给家里添置一辆车。理由很简单:接送孩子方便,全家出行体面。 2015年,公公来到4S店,看中了一辆豪华大气的路虎,价格高达75.8万元。他当场支付了22.8万元首付,又贷款53万元,最终将车开回家。但购车手续上写的却是公公的名字。原因很简单,钱是他出的,作为一家之主,他理所当然登记在自己名下。只是,公婆不会开车,车辆自购入起,就由蔡女士和李先生日常使用。 如果生活能一直这样下去,这辆车或许会成为一家人美好记忆的一部分。可惜,世事难料。六年后,蔡女士与李先生感情破裂,走上了离婚之路。财产分割时,矛盾集中到这辆路虎上。蔡女士提出,这辆车长期由夫妻使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时车辆保养良好,市场价值在60万元左右,她要求分得30万元。 李先生却断然拒绝。他认为车是父亲买的,且登记在父亲名下,与夫妻财产无关。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将争议提交法院。法院查阅资料后,认定车辆确实登记在公公名下。根据《民法典》第225条的规定,机动车等财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既然车在公公名下,就归公公所有,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同时指出,这辆车已使用六年,行驶超过三十万公里,实际价值早已缩水,不可能按蔡女士提出的60万元计算。最终,法院驳回了蔡女士的诉求。蔡女士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蔡女士并未就此罢休。她换了一个角度,认为首付款确实是公公出的,但贷款部分并非公公偿还,而是李先生以夫妻共同收入偿还,总额超过53万元。她先以借款关系起诉公公,要求返还,但很快撤诉,转而起诉丈夫,指控他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替父亲偿还贷款,属于转移隐匿夫妻财产,要求分割其中的33万元。 案件的焦点随之转移。法院结合《民法典》第1062条进行分析。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偿还贷款所使用的资金正是婚姻期间的收入,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支出。蔡女士有权主张分割。 不过,法院并没有完全支持她的请求。原因在于,这辆车虽然登记在公公名下,但实际也是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包括蔡女士在内。她已经在使用过程中获益。同时,车辆已经大幅贬值,不再具有最初的高额价值。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法院酌情判决蔡女士获得10万元补偿,而非她要求的33万元。蔡女士和李先生都不满意,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合理,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揭示出几个重要的法律逻辑。首先,物权以登记为准,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原则。即便蔡女士实际使用车辆多年,但无法撼动登记权属的效力。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极为宽泛,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几乎全部被纳入其中。李先生偿还贷款的行为,实际上动用了共同财产,这为蔡女士的诉求提供了依据。最后,法院在裁判时不仅看法律条文,也兼顾了公平与情理。蔡女士的确享受过车辆带来的便利,因此最终仅获10万元分割。 从社会角度看,这起纠纷并非个案。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首付、子女还贷款”的情形非常普遍,尤其是在房产与车辆购买中。然而一旦婚姻出现问题,这种模糊的财产关系极易引发争端。很多人习惯于用“家庭共同使用”来解释资金流向,却忽视了法律上的独立性与明确性。 蔡女士的经历提醒我们,婚姻中的亲情与责任往往让人忽视法律的清晰界限。但一旦感情破裂,模糊的财产安排就会成为争夺焦点。法律不会因感情而模糊,它只承认登记、证据与事实。真正的智慧,不是事后争夺,而是在事前通过清晰的产权登记和合理的协议,将亲情与财产划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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