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冷水江,一12岁男孩路过某超市,恰好在庆祝店庆,门口布置了一排五彩氢气球,其中一个气球似乎漏了些气,瘪瘪地瘫在角落的地上,男孩好奇地蹲下身子,用手拍打着这个特别的气球,让它滚来滚去。不料,“砰”的一声巨响,气球突然爆炸,男孩捂着脸应声倒地,痛苦地哭喊起来。后经诊断,他的面部遭受了3%的烧伤。事后,家长将超市及广告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有一家规模中等的社区超市为庆祝周年庆,计划举办一场盛大的庆典活动。 超市经理王先生(化名)希望活动能营造出热闹喜庆的氛围,于是决定在超市门口布置彩色氢气球。氢气球轻盈飘扬,能吸引顾客眼球,是庆典的常见装饰。 王先生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了一家本地广告公司金点广告公司(化名),金点广告公司长期从事气球布置服务,在当地小有名气,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过氢气球施放服务。 双方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广告公司负责提供并布置20个氢气球,超市支付服务费用,协议中,超市要求广告公司确保气球安全,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明确安全细节。 金点广告公司对此业务驾轻就熟,司负责人李经理(化名)提前向当地气象局办理了施放氢气球的审批手续,获得了许可。 根据规定,氢气球属于高度危险物,因为氢气易燃易爆,施放时必须固定牢固、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 但李经理认为,这次活动规模小,且超市门口空间开阔,风险较低,便未严格遵循安全规程。活动前一天,广告公司员工将氢气球充好气,准备次日使用。 庆典活动当天,超市门口人来人往,音乐声和促销口号此起彼伏,显得格外热闹。 广告公司员工在超市门口一侧将氢气球布置成一排,大部分气球被拴在栏杆上,但其中一个因充气不足,被临时摊放在地面,准备调整后重新固定。 员工们忙于其他布置,未及时处理这个气球,也未设置警示牌或安排专人看管。 不久后,12岁的小霍(化名)恰好路过超市,其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 小霍看到超市门口的氢气球,兴奋地跑过去玩耍,注意到摊放在地的那个氢气球,便蹲下来拍打、滚动气球,觉得好玩。 周围有超市员工和广告公司人员,但无人制止。 玩了几分钟后,氢气球突然发生爆炸,一声巨响后,小霍捂住脸部倒地痛哭。现场顿时混乱,超市保安迅速上前查看,并拨打急救电话。 小霍被送往医院,经诊断,面部烧伤面积达3% 事后,小霍的父母非常愤怒,认为超市和广告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责任,应赔偿全部损失。 庭审中,超市和广告公司均认为,审批手续完备,事故纯属意外,小霍已12岁,应知氢气球的危险性,其擅自玩耍属重大过失,应自担责任。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一方面,广告公司是本案中氢气球的直接占有人和使用人,且其作为专业提供气球施放服务的广告公司,对氢气的危险性及氢气球管理的安全规范应有远超普通主体的认知能力和注意义务。 经查明,案涉氢气球并非全部处于安全固定状态,其中一个因气不足而被“摊放在地”。而在将氢气球放置于地面的情况下,广告公司未在该危险物周边设置任何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安排专人对布置好的氢气球进行值守或及时处置,存在明显的管理盲区。 另一方面,超市是本次周年庆典活动的组织者和受益人,依法对活动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广告公司将氢气球摊放在地这一明显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操作,超市现场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存在监督上的疏忽。 而正是因为广告公司及超市的共同疏漏,使得小霍有机会碰到这个气球,继而造成面部损害。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及超市对小霍损伤存在过错。 不过,小霍已年满12周岁,而氢气球作为节日装饰常见,但其“易燃易爆”的潜在危险性也属于社会常识范畴。 小霍拍打、玩耍一个摊放在地的、明显异常的气球,增加了危险,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此外,小霍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事发时未在现场履行看护职责,亦存在过错。 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广告公司承担50% 的责任,超市承担25%的承担部分责任,而小霍及其父母自行承担25%的责任。 经过核定,小霍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等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755.63元。 最终,法院判决广告公司在扣除已付款项后赔偿10377.82元,超市赔偿6,188.91元。 对此,您怎么看?#秋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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