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男子是一名派出所所长,在上班的时候身体就已经很不舒服了,同事也看到他脸

人间烟火栈 2025-09-24 11:57:45

湖南郴州,男子是一名派出所所长,在上班的时候身体就已经很不舒服了,同事也看到他脸色很差,他就与同事调班,结果他在家休息,由于心脏骤停离世了,所在的公安局帮他申请工伤,但人社部却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安局便起诉他们。 据极目新闻,9月23日报道,欧阳先生是在去年5月2日离世的,非常突然,大家都没有想到,面对他的离世,大家也非常伤心。 其实他在4月30日的时候,就已经很不舒服了,那天下午,欧阳先生感觉身体像被抽空了一般,他坐下来休息了一会儿,他觉得应该是自己工作太累了。 像他的工作,真的挺特殊的,没有固定的上班时间,没有固定的工作内容,随时随地都有可能接警,出警,他要经常熬夜,他要不分昼夜地去蹲守抓捕违法分子,有时候还要调解他人的琐事。 这些不固定的工作,不固定的内容,常常耗费了他大量的精力,他是一个非常负责任的所长,这些工作也常常让他处于紧张的状态,终于他感觉到累了。 欧阳先生坐在那里,久久没有缓过来,同事也看到他的脸色变得很难看,都非常担忧他。 但欧阳先生只是摆摆手,摇摇头说自己只是累了,同事们也知道所长工作不轻松,铁打的人也会有累的时候,他们劝欧阳先生好好休息。 欧阳先生也确实感觉自己太累了,接下来的五一假期,工作强度可能更大,他害怕自己胜任不了,于是他决定和派出所的教导员换班。 本来欧阳先生在5月1号是要上班的,如果换班,5月1号他就不用来上班,他可以5月2号再来上班,安排好工作的事情,欧阳先生这才放心地回家休息。 欧阳先生以为自己身体那么好,休息一天就好了,家人也觉得欧阳先生身体不差,他就是工作累了,在家里休息一天也能去上班了。 却不料在5月2号,家里人喊欧阳先生,欧阳先生却怎么也不应答,家人过来一看,这才发现欧阳先生离世了。 好好的一个人说离世就离世了,家人非常痛心,赶来的医生现场确认,欧阳先生是呼吸心跳骤停离世的。 事实已经发生,家人只好面对现实,但他们认为欧阳先生之所以离世,是因为工作太累的缘故,所以他们认为欧阳先生是工伤离世。 家属的诉求,公安局也认可,因为他们也知道欧阳先生是一个非常负责任的人,上班的时间日夜颠倒,经常熬夜,事务繁多,工作强度常常超出人的承受范围。 并且在5月1日那天,也在带病处理了一件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他是在5月1日晚上23时左右离世的,所以公安局帮忙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他们要为这位负责任的所长,争取应得的权益,他们也认可这个所长所付出的所有。 但是他们申请工伤认定,却遭到了拒绝,他们认为欧阳先生在5月1日的时候,就已经没有上班了,不管是5月1日离世,还是5月2日离世,欧阳先生都没有在工作岗位上。 从这些事实来看,人社局认为,欧阳先生的离世并非工伤,因此他们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安局不服,提起了诉讼。 那么欧阳先生的离世是否属于工伤呢? 1、公安局认为,虽然5月1日,欧阳先生已经调班了,但他的工作比较特殊,不一定要在工作岗位上处理工作的事情,他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在工作,并且在5月1日这天,欧阳先生有带病处理过一起事件,因此他们认为欧阳先生的离世是工伤。 2、人社局认为,欧阳先生在4月30日下午感到身体不舒服,他是完成了工作之后才回家休息的,5月1日并没有值班,所以欧阳先生的离世不能认定为工伤。 3、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欧阳先生是一线办案民警,作为一名所长,他管理的事情繁多,时间也不确定,工作地点也不确定,即使欧阳先生换了班,但他依然有带病工作,可以认定欧阳先生发生意外时,是在工作岗位上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因此法院认为,人社局应当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面对这个判决结果,人社局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那么你认为欧阳先生的离世是工伤吗?素材来自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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