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的朋友可以看看!”湖北十堰,男子想去武汉,正好遇到朋友开车去那里办事,就免费搭了个便车。不料路上朋友因操作不当撞上了高速护栏,朋友倒是没有大碍,男子却不幸受伤造成十级伤残,治疗费花了15万。男子想着都是朋友,就没想要对方赔偿,只要支付医药费就行。朋友也觉得很冤枉:好心免费带你,凭什么要出全部的医药费?最终两人对簿公堂,判决结果让人意外。 光明网九月二十一号报道了这则男子坐朋友的便车,途中不幸遭遇事故,最后双方不仅反目成仇,还为医药费对簿公堂的新闻,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时间退回到二零二三年,张某那天准备去武汉办事,刷朋友圈的时候发现好友王某正好也要去那里办事,忙发信息问对方,能不能搭个便车。 王某为人颇为仗义,收到朋友的信息后,毫不犹豫的同意了对方的请求,他想着有个朋友一起上路也好,路上还能有个人聊聊天,解解闷。 接上张某后,王某便朝着目的地驶去,一路上两人说说笑笑,时间也过得飞快。 因为路程实在太远,长时间的驾驶让王某感到了疲倦,一个走神没注意加上操作不当,车子狠狠地撞在了高速护栏。 万幸的是当时高速上车辆不多,没有造成二次追尾事故,最终王某没有大碍,但坐在副驾的张某因为惯性摔了出去,最后被鉴定十级伤残。 很快民警赶到,核实现场情况后,认定司机王某全责,张某没有责任。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某慢慢康复,最后一共花了15万的医药费。 张某想着都是朋友,所以就算对方全责,自己也不打算要赔偿了,只让对方支付全部15万的医药费就可以了。 王某得知情况后也很郁闷:我是好心让你免费坐车的,油钱也没找你平摊,谁都不想发生意外,现在出了事,凭什么要自己支付全部医药费,这不是欺负人嘛? 张某见对方拒绝了,也急了:“我坐你的车出事了,你不负责谁负责?要知道事故鉴定书写的可是你全责...” 王某道:“全责我认,但我也没受伤啊,而且车子的维修费保险赔了,你坐在副驾出事了,就自认倒霉吧!” 就这样两人为了医药费吵了数次,但都无功而返,两人十几年的交情也断了。 反正都撕破脸了,张某直接将好友告了,索赔15万。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何判定司机王某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其中适用主体仅为非营运机动车,排除以客运为目的的营运车辆,且必须满足无偿性与合意性,即车主不收取任何报酬,且搭乘行为经车主同意,最后的事故责任属于车主一方。 本案中王某的小车作为非营运机动车,没有收取报酬,且最后是车主全责,完全符合上诉规定,双方达成“好意同乘”关系,在排除了王某故意的故意行为后,在赔偿责任问题上需适当减轻车主的责任。 王某因为全责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上诉条款,王某有权申请减少赔偿责任。 2、判决结果: 根据《民法典》第 1165 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款承接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精神,通过明确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 本案中王某在行驶途中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最终因操作不当撞上高速护栏,造成好友张某十级伤残,其过错行为侵害了张某的人身权益,并对其身体健康权造成严重损害,符合法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这意味着王某需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综合考量了好意同乘”关系和各方的利益,最终判决:王某需承担60%的赔偿责任,需赔偿好友张某7万多元。 不管怎样,开车时安全问题永远是第一位,至于免费让朋友搭车的事,这就见仁见智了! 那么,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是怎么看的呢?欢迎评论区聊聊!
“有车的朋友可以看看!”湖北十堰,男子想去武汉,正好遇到朋友开车去那里办事,就免
梅姐说法
2025-09-23 13:08:59
0
阅读: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