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小伙和一女子合租在一起,在得知女子将备用钥匙放在客厅沙发下后,小伙动了心

孤月残星意冷 2025-09-20 13:29:19

上海,一小伙和一女子合租在一起,在得知女子将备用钥匙放在客厅沙发下后,小伙动了心思,随后便买来一个微型摄像头安装在女子的卧室内,可是小伙发现这样做不过瘾,于是又把摄像头放在了共用的卫生间里,直到被发现后,小伙的定罪成了问题。 据悉,张女士和男子吴某在一套套二房子里各租了一间卧室,而客厅、卫生间等是共同使用的。 合租了一段时间后,吴某偶然发现张女士平时把备用钥匙藏在客厅的沙发底下,于是,趁着张女士不在家,吴某将买来的微型摄像头放进了张女士的卧室,并多次进去过调试位置。 不过,吴某也许是觉得这样做不过瘾,于是便进去将摄像头拿出来安装在卫生间里,直到被张女士发现了异常后报了警。 然而,对吴某的定罪和量刑却引起了有关部门的讨论,有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而有意见则是犯罪。 虽然在是不是犯罪方面有争议,但是,吴某的行为首先明确构成民事侵权,这一点不存在争议,其核心是对张女士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双重侵犯。 隐私权作为自然人的核心人格权,受《民法典》明确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卧室作为私人生活的核心空间,属于典型的"私密空间",而卫生间虽为共用区域,但使用者在其中的洗漱、更衣等行为均属于"私密活动"。 吴某未经同意,先后在卧室和卫生间安装摄像头,通过秘密拍摄获取张女士的私密生活画面,完全符合"以刺探方式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基于上述侵权事实,张女士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要求吴某承担停止侵害(拆除摄像头、删除视频)、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围绕吴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主要形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种意见,需结合法律规定逐一辨析。 有观点认为,吴某用备用钥匙进入张女士卧室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客观行为看,张女士的卧室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住宅"范畴,且具有排他性使用权。吴某未经同意,使用备用钥匙多次进入卧室安装、调试摄像头,确实符合"非法侵入"的形式特征。本案中,侵入卧室仅是吴某实施偷拍的手段,其主观目的是获取私密影像,而非破坏住宅安宁,但是客观上侵入行为就是已经达到了严重程度,故宜以该罪定罪。 对于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该罪的构成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使用的必须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二是需造成"严重后果"。所谓"专用器材",是指国家管控的、具有专业窃听窃照功能的特殊设备,而非普通民用微型摄像头。因此,吴某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退一步说,就算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也要面临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吴某还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被判刑6个月。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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