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300万,请你离开你的老公”。重庆,一位女老板看上自己的男下属,豪气的一掷

芹姐说法 2025-09-16 11:59:49

“给你300万,请你离开你的老公”。重庆,一位女老板看上自己的男下属,豪气的一掷千金,让其妻子离开。最后,男下属婚姻破裂,跟女老板正式同居。但是相处一段时间之后,两人感情不和,没多久就分手。女老板又想要找男下属前妻把钱要回来,但是到最后,一分钱也没要着。 百姓关注9月12日报道称,重庆一位女老板朱某,自己有家室,但是却跟自己男下属何某有着不正当的关系,花钱唆使对方离婚之后又后悔。主打一个,有钱就是任性。 朱某常年在重庆打拼,坐拥商海半壁江山。这一天,公司新招来一位男员工何某,第一次见面,朱某就对何某存有一种异样的情愫。 随着不断的接触,作为女上司朱某,时不时的利用工作便利,要求何某来办公室跟自己独处。后来,二人还会单独到外地出差。 正是这样的相处,让两个人的感情火速升温。朱某也趁机向何某表达了自己的心思,而何某也没有抗拒,半推半就,也就同意了这份恋情。 但是何某跟朱某双方都有家室,何某还有小孩。如果两个人继续在公司保持这份名不正言不顺的感情,则太过于招摇,朱某提出,要么各自离婚。 朱某因为没有小孩,跟丈夫离婚手续办理的非常顺畅。但是何某这边就比较费劲,一来自己跟妻子感情还算稳定,二来两人还有一个小孩。 眼看着何某的妻子一直迟迟不肯松口,朱某就约谈了何某的妻子,跟她说:“只要你爽快点,尽快答应办理离婚手续,我们就会给你300万的分手费。” 而朱某唯一的诉求就是,尽快离婚,以后不要纠缠。 面对这300万元,何某妻子认为,后续给自己的离婚费以及孩子的抚养费,应该也足够。于是,就答应了下来。 离婚之后,何某就搬去跟朱某居住。二人同居的日子,可谓是如胶似漆。上班的时候挤眉弄眼,下班之后打情骂梢,就像是一对刚刚坠入爱河的情侣。 但是相处的时间长了,尤其是接触柴米油盐之后,谁的生活不是一地鸡毛呢。很快,朱某跟何某,就因为生活琐事,俩人开始闹得不开心。 没多久,朱某就对何某厌烦了,转身就提出分手。闹到最后,何某也只能拖着行李箱,搬出了朱某的家。 分手之后,朱某想到之前给何某前妻的300万,内心又开始后悔了,决定找何某的前妻索要。 但是何某的前妻却指出:“这笔钱是你们违背公序良俗在先,是你们搞婚外情赔偿给我的。现在想要回,绝无可能。” 眼见钱要不回来,朱某转身就把何某以及何某的前妻给上诉。 经过审理之后得知,朱某拿不出之前付出的那300万是属于赠与款。其次,根据之前的协调记录可知,这笔钱属于何某的离婚补偿款、以及对于小孩的抚养费。 另外,工作人员也指出,这笔钱属于花钱帮人家离婚,现在目的没有达成,又想要索回,这个行为极其不地道。 在法律里,有一种说法叫 “因不法原因给的钱,不能要回来”。意思就是,朱某的300万款项别想要回了,自己花出去的钱,自己就要认。 1.像朱某这种,故意用钱收买拆散他人婚姻,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呢? 用金钱拆散他人婚姻,涉嫌干涉婚姻自由罪,此举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如果通过金钱交易强迫或者诱使他人离婚,可能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朱某利用金钱来交换感情,迫使何某跟自己的前妻离婚,这种行为违背了良好价值观。 另外,朱某使用300万彻底买断了何某跟前妻的感情,迫使两人离婚,这种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涉嫌干涉婚姻自由罪,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女子拿钱给男子的原配去离婚,男子称这笔钱是给孩子的赡养费,后期第三者还能追回这笔钱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破坏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在先,如果这份则赠与确实导致原配离婚,且非要使用在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方面,则无法追回。 朱某插足了何某的婚姻,并且以破坏婚姻为目的,使用金钱诱惑,威逼何某的前妻离婚,事后又反悔、有悖诚信,朱某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这300万元,何某前妻用于离婚补偿、子女抚养,款额正当,所以朱某无法追回。 婚姻岂是儿戏,朱某跟何某,都存在过错,而何某的前妻和小孩,未尝不是这场闹剧的最大受害者呢?对于本案,大家都作何看法呢。

0 阅读:376

猜你喜欢

芹姐说法

芹姐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