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先生和陈女士本是夫妻,因琐事分居后,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期间欧先生与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欧先生买房时,哄骗陈女士签放弃声明,还立遗嘱把房给了雷女士。多年后欧先生离世,雷女士称出资了6万,持遗嘱找陈女士过户,遭到陈女士的拒绝后,起诉陈女士,但她的诉求被驳回了。 据澎湃新闻客户端 2025年9月12日报道:欧先生和陈女士结婚后,还育有儿女。不知道因为啥事,两人在一九九六年大吵一架后,欧先生直接搬出去和陈女士分居了。 不过,这婚他一直没离,也不知道心里咋想的。 分居后的欧先生,在一次宴会上认识了雷女士。两人那是一见钟情,很快就擦出了火花,没多久,就以夫妻的名义住到了一起。 二零零六年,欧先生单位有福利房在卖,欧先生也想买一套。他便掏钱把房子买了下来,又花钱装修了一番。 欧先生找到陈女士,装作一脸无奈地说:单位规定,配偶得放弃所有权才能办产权登记,我也是没办法。 陈女士听后,一想到孩子,她就签了放弃声明。 欧先生想着,要是自己哪天突然走了,雷女士没地方住可咋办? 于是,他还立了一份遗嘱,上面写着,这房子归雷女士所有。雷女士拿着这份遗嘱,心里踏实多了,也觉得自己有了保障。 几年后,欧先生突然离世。 雷女士想着自己为这房子也出了6万块钱,而且还有欧先生的遗嘱,这房子肯定是自己的。 于是,她拿着遗嘱,找到陈女士,让尽快帮她过户。 陈女士心想自己和欧先生还没离婚,这房子是婚姻存续期间买的,属于共同财产,雷女士没资格要! 雷女士见陈女士不肯配合,起诉了陈女士。 雷女士认为自己有欧先生的遗嘱,这房子应该归自己。 陈女士却拿出了结婚证,说和欧先生还没离婚,这房子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欧先生没权利把房子给别人。 一、有人可能会问,欧先生没离婚就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这到底违法不违法呢? 这种为中,肯定是不对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欧先生在和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就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而且,这种行为还可能构成重婚罪的边缘情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虽然欧先生和雷女士没有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结婚登记,但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就可能触犯重婚罪。 一旦构成重婚罪,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雷女士,明知欧先生有配偶,还和他以夫妻名义同居,同样也违反了道德和法律,如果欧先生构成重婚罪,她也可能作为共犯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欧先生骗陈女士签放弃声明,这声明有效吗? 这种情况下签的放弃声明,显然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欧先生为了不让陈女士掺和房子的事,编造单位规定配偶得放弃所有权才能办产权登记这样的谎言,骗陈女士签了放弃声明。 陈女士是基于欧先生的欺诈行为,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签的字,所以这个放弃声明从法律上讲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欧先生这么做,完全是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 房子是在欧先生和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按照法律规定,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本来就有一半的份额。 欧先生通过欺诈的手段想独占房子,这是不被法律允许的。如果陈女士知道真相后,完全可以申请撤销这个放弃声明,重新主张自己对房子的权利。 三、欧先生立遗嘱把房子给雷女士,欧先生立的这个遗嘱能生效吗? 这个遗嘱,是无效的。 因为这房子是欧先生和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欧先生只有一半的处分权。 他立遗嘱将整个房子都给雷女士,处分了不属于他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这侵犯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欧先生在立遗嘱的时候,没有考虑到房子的真实归属情况,只想着把房子留给雷女士,这是错误的。 他的这种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雷女士拿着这个无效的遗嘱去主张房子的所有权,肯定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四、雷女士出了钱,难道就不能得到房子的一部分吗? 虽然雷女士出了6万,但这并不能改变房子的归属。 房子是欧先生和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雷女士的出资,被视为一种借贷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但不能因此就获得房子的所有权。 她拿着无效的遗嘱去找陈女士过户,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陈女士有权拒绝她的要求,而且雷女士的这种行为还可能给陈女士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雷女士在明知欧先生有家庭的情况下,还和他同居并参与房子相关的事情,她的行为本身就存在过错。 她不能因为自己出了钱,就企图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房子的所有权。 最终,驳回了雷女士的诉求。 要是你是雷女士,你会怎么做呢?要是你是陈女士,你又会如何应对呢?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悲剧了!上海,夫妻俩为了再买一套房,说好“假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丈夫,但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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