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8岁孩子在医院的走廊上,碰到了端着满满一盆开水的女子,水直接洒到了孩子身上,瞬间就起了很多水泡,孩子一直喊妈妈,好疼好疼。 据河南民生频道9月13日报道,陈女士的孩子今年8岁,发育比正常孩子迟缓一些,平时也比较多动,因此在医院做康复训练。 事发当天,陈女士带着孩子扎完针后,正准备带他回病房。这时,旁边的病友需要帮忙,其家人又不在身边。由于大家一来二去已经熟悉,病友便让陈女士帮忙拿些东西。 陈女士本就是个热心肠的人,被人需要的感觉也很好,所以二话不说就上前帮忙。孩子看到妈妈去帮忙,自己出于好奇跑到过道上,东看看西瞧瞧,时不时还跑两步。 结果,对面走来一位女子,她的家人也在这家医院住院。女子手里端着满满一盆开水,不知是要拿去烫衣服,还是有其他用途。她径直走过来,看到前面的孩子,并没有提醒——可能觉得孩子比较乖,只是在正常来回走,因此没有意识到危险。 谁知,当女子端着开水走到离孩子不远处时,孩子突然跑动起来。他没看到前面的女子,直接撞了上去。女子来不及反应,开水就这样洒到了孩子的右臂上。 孩子瞬间痛得哇哇大哭,哭声惊动了陈女士。她赶紧扭头朝过道跑来,看到孩子被烫伤后,眼泪瞬间就流了出来。 这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孩子看到妈妈赶来,委屈地扑到陈女士怀里说,妈妈,好痛好痛。 医护人员很快赶到,赶紧带孩子去处理伤口。端水的女子既内疚又害怕,后悔自己当时没把水盆提稳,或者没端温水——如果那样,就不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了。 陈女士也陷入自责,觉得自己的孩子多灾多难:哪怕那开水烫到我身上,也比烫到孩子好啊!他还这么小,为什么灾难都让他来承受?让我这个做妈妈的该怎么办? 找陈女士帮忙的病友同样十分自责,甚至憎恨自己无能:如果不是我要找她帮忙,陈女士就能好好看护孩子。就算在走道上,她也会提醒孩子不要乱跑,看到有人端着东西过来,也会习惯性地拉着孩子避开,是不是这件事就不会发生了? 可事情已经确确实实地发生在大家面前,无论后悔还是自责,都为时已晚。 现在最关键的是医药费。孩子烫伤后,治疗和修复都需要花钱,这笔费用让本就不富裕的陈女士雪上加霜。她希望那名女子及其家属能主动承担起责任,让自己不用再为钱操心。 但对方家属也在住院,亲戚们的经济状况同样捉襟见肘。他们并非不想承担责任,可想要痛快地拿出钱来,实在是难上加难。 此外,他们心里也有怨气:之前端开水一直都是这样,从来没出过事,偏偏那天陈女士的孩子在过道上跑来跑去,家长也不知道管束一下。出了事,总不能是我们的全责吧? 本来家人住院就已经让他们焦头烂额,现在又出了这档事,更是让他们寝食难安。家属们的心情大受影响,甚至觉得:要是陈女士要赔偿,我们也可以要求她赔偿我们的精神损失费。 当然,这些话他们并没有说出口,只是不想在这件事上再加重自己的负担,于是让陈女士直接去起诉,一切走法律程序——免得私下提起这件事时,大家互相指责,搞得身心疲惫。 可陈女士哪里有精力走法律程序呢?她知道打官司耗时耗力,心想:如果能私下协商解决,何必走那条路呢? 然而,当她再次给对方打电话沟通时,对方的语气明显不快,还是那句话,走法律程序。这让陈女士不知如何是好。 1、女子在公共通道端着高温的水通行,并且用的是盆子,又未提醒避让,这就与孩子被烫伤直接产生了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子没有预见危险,也没有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孩子被烫伤,其理应赔偿。 2、陈女士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医院人流量密集的场所,没有很好地看护好孩子,显然没有尽到监护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陈女士的过错是没有控制好孩子的行为,没有规避存在的风险,不过她的过错明显低于女子,在实践中,其责任比例多为20%至40%。 3、医院也存在开水设施的管理问题和公共区域通行秩序的管理问题,若提醒不到位,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医院未在走廊上张贴“禁止跑动”“避让危险物品”等警示语,或者有孩童跑动时,医护人员没有提醒,那就是提示不到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则不用承担。 对于孩子被烫伤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河南民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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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拂过的风
小学四五年级时,有同学在学校被刚打的开水撒胳膊上了,当时一撸袖子连皮一起撸下来了,好惨,但也就抹点药膏半月没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