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一大妈穿酒店提供的防滑塑料拖鞋洗完澡、换好衣服后,将防滑塑料拖鞋换为一次性拖鞋,而后因耳部进水,便穿着一次性拖鞋到卫生间取棉签,结果因地面有水,脚底打滑。大妈眼疾手快一只手抓住卫生间的门把手,一只手抓住洗浴室的门把手,不过虽然没有摔倒,但是将手腕上玉镯撞断。事后,大妈声称自己的玉镯价值100万元,要求酒店赔偿,未果后与酒店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数月前,57岁的邓大妈和女儿、朋友等人入住一酒店。 在入住酒店第第二天下午,邓大妈和女儿一起在酒店温泉泡了个澡,而后又回来到房间洗澡。 邓大妈先洗完澡从卫生间里出来。出来后,换好衣服并将酒店提供的防滑塑料拖鞋更换为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 过了一会儿,邓大妈因耳部进水,也没多想便穿着一次性拖鞋到卫生间取棉签(此时邓大妈的女儿正在卫生间浴室内洗澡),结果刚进卫生间,就因地面有水,脚底打滑。 邓大妈眼疾手快,右手抓住卫生间的门把手,左手抓住卫生间洗浴室的门,以保持身体平衡。 不过,虽然没有摔倒,但是左手手腕上戴的玉镯却碰到洗浴室的玻璃门被撞断。 事后,邓大妈不愿意了,认为自己之所以摔倒是因为卫生间的地面有水,而卫生间之所以有水,是因为卫生间浴室玻璃门无法关严,洗澡的时候水会溅出来,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酒店赔偿。 酒店一听邓大妈说自己的玉镯价值100万元,顿时懵了,认为一次性拖鞋上显著标注了“禁止穿入浴室”,邓大妈之所以差点摔倒、摔断玉镯,是因为不顾警示,穿一次性拖鞋所致,与酒店无关。 因与酒店协商未果,邓大妈于是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自己100万元,另再赔偿自己5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邓大妈讲述了事情的经过,除了认为酒店的卫生间浴室玻璃门无法关严,洗澡的时候水会溅出来外,还指出卫生间门口有斜坡,认为酒店也没有进行提示,提供的设施不符合行业标准。 面对邓大妈的控诉,酒店辩称,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显著标注“禁止穿入浴室”,淋浴间内张贴防滑警示标识、并且卫生间还配备专用防滑地巾,坚持认为酒店无责。 此外,酒店还辩称,第一、事发次日,邓大妈才报警,邓大妈的玉镯是在哪里摔断的,如何摔到玉镯,无法核实。 第二、邓大妈没有提供玉镯的购置凭证、鉴定报告等证明玉镯价值,仅凭证人证言说价值100万元,没有依据。未提供证据证明玉镯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样没有依据。 第三、退一步说,即使玉镯是在酒店客房摔坏的,也是邓大妈滑倒时碰撞门把手所致,属偶发事件,与淋浴门设计、拖鞋质量等无关,应当由邓大妈自担责任。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通过双方质证举证,查明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上配有安全提示标签,卫生间内提供了专门用于防滑、吸水的地巾,浴室内贴有防滑提醒。邓大妈穿着酒店提供的防滑塑料拖鞋在酒店房间卫生间洗澡后,又更换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进入卫生间拿棉签,差点摔倒摔断玉镯等事实。 又经现场勘查,发现涉案客房卫生间淋浴间玻璃门能够封闭关严,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有水流出来导致卫生间区域有积水;卫生间门口地砖稍有倾斜,但坡度较小,虽然没有防滑提示,但正常情况下不会造成客户滑倒。 一审法院认为,酒店已经在其预见能力范围内基本尽到了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邓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沐浴后卫生间地面湿滑,仍穿一次性拖鞋进入卫生间,导致事故发生,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邓大妈手镯摔断的原因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与酒店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酒店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驳回了邓大妈的全部诉请,并判决5750诉讼费由邓大妈承担。 一审判决后,邓大妈不服又提起上诉,邓大妈认为,本案件事实依赖案发时的现场状态,一审法院在事发2个月后的勘查结果已经因酒店事发进行的维修、人为干预丧失与事发时真实关联性。 酒店不认可玉镯的价值在一审中没有申请鉴定,法院也没让鉴定,如果需要自己同意进行鉴定等等。 结果,没能改变判决结果,又搭进去5750元诉讼费。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云南保山,一大妈穿酒店提供的防滑塑料拖鞋洗完澡、换好衣服后,将防滑塑料拖鞋换为一
晨曦是微光
2025-09-13 19: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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