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以蔽之,在舆情与维持原判中博弈。 追风小叶二审败诉 【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男子二审败诉】今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成都地铁被诬陷偷拍案”情况说明。成都地铁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 其中详细解释,罗某某、曾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诬陷”? “诬陷”一词落实在具体法律上,刑法规定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具体到本案,根据执法记录仪显示,公安民警与何某某、罗某某、曾某某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期间,通过观察何某某鞋面发现“车运行中,人快进站时车站外部广告牌闪烁时,在你鞋子的金属片上有发光点,就像手机的摄像头。” 二审庭审中,何某某也确认当日其所穿的鞋子在地铁行进中存在闪光现象。因此,罗某某、曾某某对何某某鞋面闪光提出的质疑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基于臆想的恶意诽谤。 庭审查明,双方争执主要围绕鞋面闪光是不是摄像头,罗某某、曾某某没有要求何某某脱鞋检查,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二人以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语对何某某进行贬损。二人行为性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诬告陷害”或“诽谤”“侮辱”。
成都地铁偷拍案二审维持原判新闻里强调对方道了三次歉,但仔细看细节:第一次在警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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