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死刑!”广东佛山,一女孩因一次顺风车订单,被男乘客纠缠追求。她多次明确拒绝,对方却变本加厉地死缠烂打,甚至趴在她车窗外蹲守。之后,女孩两次报警,帽子叔叔也到场进行了教育。然而,就在帽子叔叔离开几分钟后,惨剧发生了。男乘客掏出早已准备好的尖刀,在公司展厅内对着女孩的头面部、胸腹部疯狂捅刺数十刀!被同事们奋力赶开后,他竟又返回,将腐蚀性极强的硫酸泼向女孩的脸。最终,他甚至还从隔壁厨房抢来菜刀,劈碎玻璃门继续行凶。事后,女孩虽奇迹生还,但全身毁容、双手残疾,人生被彻底摧毁。结果,男乘客被法院判处死刑。 兰晴与韦某某于2022年通过顺风车行程相识,途中,韦某某得知兰晴单身,开始追求她。 兰晴多次明确拒绝,认为韦某某“年纪大、长相普通,不是喜欢的类型”。 但韦某某持续纠缠,经常到兰晴的工作场所骚扰她,甚至趴在她车窗边“堵她”。 2023年2月3日,兰晴因不堪骚扰首次报警。 2月5日至15日,韦某某多次拨打兰晴电话,兰晴未接听。 2月15日上午,兰晴再次报警,帽子叔叔告知她若韦某某再来骚扰会带其回派出所处理,并提供了座机号码。 同日下午,韦某某再次到兰晴工作场所,兰晴让同事报警,帽子叔叔到场对韦某某进行教育后离开。 帽子叔叔离开后几分钟,韦某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尖刀和硫酸进入兰晴公司展厅,持刀捅刺兰晴头面部、胸腹部等部位数十刀。 被同事赶出展厅后,韦某某又返回向兰晴泼洒硫酸,再次被赶出。 随后,韦某某到附近厨房取来菜刀,破坏玻璃门后继续砍击兰晴数刀,直至被同事阻止。 兰晴当场昏迷,送医后经抢救保住生命,但被鉴定为重伤二级,双手功能丧失、全身多处疤痕毁容。 韦某某被当场控制,供称“打算用刀威胁兰晴结婚”,但解释不了动机。 2024年3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韦某某死刑。 2024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近日,兰晴因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为什么韦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最高刑上均可判处死刑,但其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前者是意图剥夺他人生命,后者意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本案中,韦某某在案发前一天特意购买硫酸,案发当天随身携带尖刀与硫酸,作案时,首先持尖刀“捅刺兰晴头面部、胸腹部等部位数十刀”,这些部位均为人体要害,足以致命。 而且,韦某某在第一次攻击被制止后,并未逃离,而是返回泼洒硫酸,旨在造成更大伤害甚至死亡,最后又改用菜刀进行砍击,这是一种“多手段叠加、确保致死”的行为模式。 本案中,韦某某的行为明显指向致死,故应定性为故意杀人。 2、为什么韦某某是犯罪未遂仍判死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中,由于同事阻拦和及时送医,兰晴幸免于死,韦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同时, 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并进行了“部分赔偿”,这看起来应该可以免于一死。 但是,以上情节均不是必须减轻处罚的情节,要结合案件情节,由法院综合判定。 具体来看,韦某某使用硫酸毁容,结合刀刺数以及砍击工具,属于特别残忍手段。 而且,韦某某是在公共场所行凶,无视其他人的阻止,社会影响恶劣。 在主观层面,韦某某预谋犯罪、动机卑劣、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强。 法院认为韦某某虽有坦白、部分赔偿、未遂等情节,但相较于其极端恶性,这些因素不足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3、为什么兰晴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 兰晴的做法是完全合法的,法律赋予被害人两种求偿路径,一种是在审理刑事罪行的同一程序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效率较高。另一种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对此,您怎么看?#分享城市新鲜事#
“必须死刑!”广东佛山,一女孩因一次顺风车订单,被男乘客纠缠追求。她多次明确拒绝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9-10 18: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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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晨阳
没某啥病情鉴定书?
非是是的非
这种都不用判,当场就该乱枪打成筛子
南烈123
原来报警了也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