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都喜欢用金钱来和解,是法制改革最大的悲哀! 当法律责任,

新蕾看商业 2025-09-10 16:34:51

不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都喜欢用金钱来和解,是法制改革最大的悲哀! 当法律责任,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最终普遍都以“赔钱了事”的形式呈现时,容易给公众造成“金钱万能”、“正义可购买”的消极因素,这确实与法治追求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存在矛盾。 然而,这一现象的复杂因素,会导致社会违法犯罪率逐年升高。 1. 民事领域的本质:民事责任的核心在于“补偿”与“恢复”,而非“惩罚”。通过金钱赔偿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创伤,是国际通行的、高效且直接的救济方式。其首要目标不是惩罚加害人,而是让受害人尽可能回到权益被侵害前的状态,很容易由刑事案件转化成民事惩罚,这种国际惯例直接会推升社会治安的不合谐。 2. 刑事领域的补充:在刑事案件中,经济赔偿(如刑事和解、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是补充性的,而非替代性的。它绝不能替代公权力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制裁(如判处徒刑、拘役)。积极的赔偿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这与“用钱抵罪”有本质区别。真正的悲哀在于实践中是否存在“以钱买刑”的司法腐败,也许是制度本身有漏洞造成的。 因此,最大的问题并非金钱赔偿机制的存在,而是其适用边界的模糊和可能出现的异化。当金钱赔偿超越其补偿性定位,侵蚀了刑罚的惩戒和教育功能时,当财富差距导致司法正义在不同人群面前出现落差时,才是法治真正需要警惕和改革的必然。 社会主义理想的法治状态,是让金钱赔偿回归其“补偿”本位,同时确保刑罚的“惩戒”权威不受金钱侵蚀,让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先法后民”才更加法治化,才能更好地回应“金钱不是万能的”这一公众期待,让犯罪行为真正受到刑事惩罚才是法治改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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